宁建函〔2022〕175号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
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及其细则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引导行业企业树立“精品工程”意识,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2年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关要求,经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协商,决定对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进行修订。现将评选办法及细则予以发布,如有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厅。
传真:0951-5019460 电子邮箱:nxjzgl@163.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修订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电话:金鹏 0951-5011154)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引导和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21年修订)以及《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是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办,会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共同认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市政、交通、水利工程新(扩)建工程可参与认定。其中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交通工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水利工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
第三条 设立“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自治区水利厅负责人分别担任。设委员若干人,委员由住房城乡和建设、交通、水利相关部门,以及各行业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监理、质量安全监督、行业协会等方面具有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四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现行标准和通用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绿色、环保的标准和要求,使用功能完备,装修质量和环境质量优异,并有技术创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过程控制有效,无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
第五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每年认定一次,每三年集中表彰一次。对质量优异和社会效益突出的“西夏杯”优质工程,可作为推荐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备选工程。
第六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自治区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每年认定项目总数控制在45项以内,其中房屋建筑市政工程25项,交通工程10项,水利工程10项,(“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年度申报情况,在总数范围内对各专业申报项目数量进行调整)。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七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的工程为自治区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各类新(扩)建工程。具体认定范围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
第八条 已参加过“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而未入选的工程,不再列入认定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通用规范和现行标准以及绿色、环保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以上使用,且没有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
(三)申报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受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关于质量安全的行政处罚。
(四)交通工程、水利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三)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自治区内领先水平。
(五)工程项目或单体建筑物工程应具备结构的独立性和设备系统的完整性。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应全部完成,使用功能完善。
(六)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推行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和装配式建筑等或采用BIM技术应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优先予以认定。
(七)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主体结构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和装饰装修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工业建筑中,应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主要参建施工单位均可自愿参与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施工参建单位,是指与主要承建施工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承建单位施工合同总价的10%以上。
两家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且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可共同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水利交通符合条件的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的主要承建、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所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工程所涉及到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施工工艺标准先进可控有效运行,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30日。
第十五条 凡符合“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按以下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属地主管部门公示并推荐→自治区受理单位初审→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网上公示→发布认定结果。
第十六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自愿申报,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申报单位将“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资料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进行推荐,报自治区受理单位初审。
第十七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分别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专业工程认定。认定方式按照房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认定细则执行。
第六章 工程认定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认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认定意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程序性审查,听取各行业认定情况报告。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评审委员会会议,并对整个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交通、水利拟认定工程名单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统一发放认定证书。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每三年集中表彰一次,集中表彰项目按照三年周期认定项目总数的30%进行评选,报请自治区评比表彰领导小组同意后集中开展表彰。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西夏杯”优质工程的获奖项目和主要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向认定“西夏杯”优质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向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颁发认定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仿制西夏杯奖杯、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各有关单位应当对获得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提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水利厅在行业信用体系中对各方责任主体计入良好业绩,给予加分;在资质升级增项、开拓市场和承揽工程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获得“西夏杯”优质工程的项目,优先推荐自治区评比表彰领导小组进行集中表彰。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取消申报和认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获得的“西夏杯”优质工程,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未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的,撤销“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有伪造“西夏杯”优质工程证书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复查工作与认定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凡参与“西夏杯”优质工程复查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二十八条 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评审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评审专家取消复查或认定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聘任“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专家;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月 日。原《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和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认定办法>的通知》(宁建联(质安)字﹝2020﹞26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部署,引导和激励我区广大建筑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等法规、标准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办法》与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是自治区工程质量最高荣誉。“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自治区境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新(扩)建工程。
第三条 设立“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担任,设委员若干人,委员由住房城乡和建设相关部门,以及各行业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监理、质量安全监督、行业协会等方面具有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第四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认定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由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经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后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进行认定。
第五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现行标准和通用规范及设计图纸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绿色、环保的标准和要求,使用功能完备,装修质量和环境质量优异,并有技术创新、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过程控制有效,无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
第六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每年认定一次。对质量优异和社会效益突出的“西夏杯”优质工程,可作为推荐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备选工程。申报企业应在开工后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站,对计划认定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进行预申报。预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在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的质量管控由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七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自治区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每年认定项目总数控制在25项左右。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八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工程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我区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工程。“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类别划分见附件1,“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申报工程规模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 工程规模达不到要求,但具有特殊影响、纪念意义或装配率达到AA等级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同意后可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认定范围:
(一)既有建筑物改造工程;
(二)未组织竣工验收或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三)保密工程;
(四)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工程;
(五)存在严重质量隐患、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不到位的工程;
(六)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七)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八)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九)参加过“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而未入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通用规范和现行标准以及绿色、环保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以上使用,且没有发现质量缺陷或质量隐患。
(三)申报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受到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关于质量安全的行政处罚
(四)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一)、(二)项条件外,入住率应达到60%以上。
(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获得“自治区级质量安全示范工地”和市级优质工程;
(六)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推行绿色建造、智能建造和装配式建筑等或采用BIM技术应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优先予以认定。认定工程应符合国家绿色、低碳的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
(七)在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有专项方案,措施可行、效果显著的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优先予以推荐认定。
(八)工程项目或单体建筑物工程应具备结构的独立性和设备系统的完整性。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应全部完成,使用功能完善。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在市政园林和装饰装修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工业建筑中,应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主要参建施工单位均可自愿参与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主要承建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承建单位施工合同总价的10%以上。
两家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且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
对于大(中)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20%以上,可共同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
第十五条 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的主要承建、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所涉及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工程所涉及到的施工、监理单位建立了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施工工艺标准先进可控有效运行,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十六条 凡工程质量预控目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项目,应当地开展建筑结构优质工程的认定,尚未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认定的地区,在施工过程中组织3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二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第四章 申报和初审
第十七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30日。
第十八条 凡符合“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按以下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属地主管部门公示并推荐→自治区受理单位初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组织复查→房屋建筑市政专业认定委员会认定并公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认定→网上公示→发布认定结果。
第十九条 申报工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一)工程主要承建单位自愿申请,主要参建单位的资料由承建单位统一汇总申报。填写《“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二份),征得工程建设、监理、勘察、设计等各主要参建单位同意,经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向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申报资料的初审受理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
(二)相应单位应在《“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中相应栏内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申报资料目录,并注明各资料的份数和页码;
(二)《“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表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s://jst.nx.gov.cn/)下载,以Word文档填写打印;
(三)反映工程概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重点介绍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创优计划、防治质量常见病问题方案和工程实体质量情况,推广应用建筑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行质量保证体系及运行使用情况等;
(四)工程立项批复、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五)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文件复印件一份;
(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参建单位分包合同、工程款结算单或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七)消防、人防、环保(或室内环境)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复印件)或《综合验收意见书》;
(八)工程主要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项目经理(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九)能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体现精品工程的彩照10张以上;U盘1个含申报表等内容(word文件)全套工程资料电子文档工程和DVD影像;
(十)有关工程的获奖证书(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附市级优质工程和自治区级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复印件一份;
(十一)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清晰、准确,如有变更,应有相应文字说明和变更文件,要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书面资料一律使用A4纸双面打印,申报数据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工程录像的内容:主要是施工特点、施工关键技术、施工过程控制、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情况(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竣工后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施工、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饰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工程难点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使用结果的亮点),同时要充分反映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和隐蔽工程的检验检测情况,以及所获得的各类荣誉成果证书。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复查小组,对通过初审工程进行实体和资料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或区外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二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结果);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等对申报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受检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前期文件,施工管理、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认定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上好、好、较好”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复查组对审核通过的工程,由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委员会书面提交复查意见。
第六章 工程认定
第二十四条 设立“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人担任。设委员若干人,委员由住房城乡和建设、规划、设计、勘察、施工管理、监理、质量安全监督行业协会等方面具有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管处。认定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五条 认定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实体抽查、观看工程影像资料、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认定工程名单,提出认定意见,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部门参加认定委员会会议,并对整个认定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拟认定工程名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发放获奖证书。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每三年集中表彰一次,集中表彰项目按照三年周期认定项目总数的30%进行评选,报请自治区评比表彰领导小组同意后集中开展。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西夏杯”优质工程的获奖项目和主要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向认定“西夏杯”优质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向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认定证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 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各有关单位应当对获得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9版)》中优质工程增加费相关条款执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的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在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中对各方责任主体记入良好业绩,给予加分;在资质升级增项、开拓市场和承揽工程等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三十一条 对于已获得的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经查证的工程质量投诉未整改或存在有工程质量重大隐患工程问题,工程承建单位有涂改、伪造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证书、未真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行为的,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委员会有权做出取消“西夏杯”优质工程的决定。
第八章 纪 律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复查工作与认定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凡参与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复查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严禁收取任何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复查和认定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认定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三十四条 申报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受检企业不得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和工程复查、认定专家以及参与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方面接待复查组的安排从简,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工程复查工作无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申报企业取消参评资格;对复查、认定专家取消复查或认定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聘任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专家;对工作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类别划分
2.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申报工程规模要求
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申报承诺书
4.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申报表
5.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申报资料总目录表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类别划分
一、房屋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分为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工程。
(1)公共建筑工程包括教育科研、商业服务、医疗福利、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体育、邮电、客运、办公、会展、广场及纪念性等工程。
(2)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公寓、单体住宅、群体住宅和以住宅为主的综合楼等工程。
(3)市政园林工程
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供气、供暖、给水、排水、水处理、园林绿化、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等工程。
(4)建筑装饰工程
公共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的装饰工程。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申报工程规模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公共建筑工程
银川市辖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市辖区和宁东地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其他县(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
(二)住宅建筑工程
银川市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市辖区和宁东地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其他县(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设施配套的群体住宅或住宅小区组团,必须是包括装修在内的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
(1)银川市辖区工程造价在2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固原市市辖区和宁东地区工程造价在1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其他县(区)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
(2)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建筑工程。
(四)建筑装饰工程
(1)公共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质量、环保要求达到国家标准。
(2)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申报单位自行施工,工程质量、环保要求达到国家标准。
(3)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的装饰工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且应为整体装饰装修。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申报承诺书
我们在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过程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自愿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
二、递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因提供材料不实造成的后果,本组织承担全部责任。
二、严格遵守《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恪守社会公德、企业道德,不采取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工作。
四、在认定过程中,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认定工作安排予以积极的支持、配合。
五、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承诺在获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后,向社会公开并分享本组织取得卓越绩效的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为提升本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七、承诺正确宣传所获得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荣誉奖。
本单位对上述条款做出郑重承诺,并在申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中严格遵守。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单位名称(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
申 报 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 (公章):
监理单位 (公章):
勘察单位 (公章):
设计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制
申报材料及填表说明
1、凡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的项目,都要如实地填写此表。
2、项目名称填写全称,建设地点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地址、联系人、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必须填写详细。建设性质栏填写新建、扩建工程。
3、申报理由:根据“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条件,对申报工程予以说明。
4、勘察设计主要优缺点栏,填写内容要突出特点,如可行性研究总体规划和设计中所采用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的具体内容以及主要优缺点。
5、施工主要优缺点栏,要突出填写保证工程质量的施工组织措施和所采用的先进施工技术、施工工艺的具体内容以及存在的缺点。
6、主要经济效益栏,填写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达到设计能力、投资回收、用户满意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7、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结果栏,填写优良和合格。
8、每个项目按申报材料要求附工程彩色照片一套(不需每表附一套)。
9、申报材料应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评价及工程结构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评价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巡查情况评价表。
10、申报材料应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达标考评”情况。
11、申报材料应附消防专项验收报告及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12、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体现精品工程的5分钟DVD光盘一盘。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认定申报表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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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层数 |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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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时间 |
| 竣工备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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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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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 单位名称 |
|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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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名称 |
|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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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名称 |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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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概算 (万元) |
| 竣工结算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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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达标考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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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评价核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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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为市级优质工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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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质 量 评 定 情 况 | 验收评定的单位工程 | 合 格 率 | 优 良 率 |
数量 | 个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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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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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比 | 按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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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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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理由 |
施工主要优点 |
主要经济效益 |
勘察设计主要优点 |
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
(一)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 |
序号 | 单位工程 名称 | 工程量 | 单位 | 工程质量 | 监理验收 结果 |
合格率 | 优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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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情况 |
序号 | 分部工程 名称 | 工程量 | 单位 | 工程质量 | 监理验收 结果 |
合格率 | 优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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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单位系指个数、吨、台、米或立方米等。
使用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认定委员会意见 认定委员会主任: 副 主 任: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申报资料总目录表
序号 |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 份数 |
1 |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承诺书 | 1份 |
2 | 创优计划书 | 1份 |
3 | “西夏杯”优质工程申报表 | 2份 |
4 | 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简介 | 1份 |
5 | 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评价及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施工自评情况 | 各1份 |
6 | 工程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各1份 |
7 | 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 | 1份 |
8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复印件 | 1份 |
9 | 主要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1份 |
10 | 评为市级优质工程和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建设主管部门文件为准)复印件 | 各1份 |
11 | 工程立面、屋面彩照5张(不同角度的全貌,主立面2张),工程施工与安装过程的彩照5-7张 | 1套 |
12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 | 各1份 |
13 | 其他获奖证书复印件(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 1份 |
14 | 5分钟工程影像光盘,主要内容: 1、概况(含功能性介绍);2、工程难点、特点;3、新技术应用、QC攻关等;4、质量特点或亮点(关键施工过程控制、关键节点隐蔽工程检验);5、使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等获奖情况。 | 1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