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危房包抓办发〔202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宁东管委会:
《全区城乡危房和抗震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2022-2027年)》已经自治区危房和抗震房改造项目省级领导包抓机制会议审议、省级包抓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危房和抗震房改造项目
省级领导包抓机制办公室(代章)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区城乡危房和抗震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2022-2027年)
根据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大力推进危房和抗震房改造等重大项目建设的安排部署,结合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现就实施城乡危房和抗震房改造项目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总体要求,落实确定实施的“城乡面貌提升行动”、打造“塞上乡村乐园、宜居宜业城镇”重大任务,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创新思维、系统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在全面实现脱贫攻坚贫困群众住房安全有保障基础上,按照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要求,着眼提升城乡居民住房质量安全水平和抗震设防能力,持续推进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积极消除非低收入群体和农村国有土地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等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着力保障人民群众住房安全,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为加快建设先行区、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人民至上,守住底线。落实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责任、房屋产权(使用)人的住房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坚守“危房不住人、住房无隐患”底线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居住权益和公共安全利益。
——实事求是,统筹谋划。坚持农村“一户一宅”和城乡居民户有所居基本原则,尊重城乡发展历史,把握房屋生命周期规律,统筹考虑解决群众住房安全和发展生计问题,有效防范住房安全事故、社会不稳定因素和致贫返贫风险。
——因地制宜,分类化解。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城乡一体融合发展等各项政策,分类施策消除各类住房安全隐患和盲区死角,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主体,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上下协调、部门联动,人户地房管理协调推进,集中力量,攻坚克难,形成消除城乡住房安全隐患的整体合力。
(三)主要目标。统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于2022年底前完成城乡住房(自建房)安全隐患风险排查,完成城乡D级存量危房整治;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存量危房整治及自建房整治任务,持续推动危房即增即改、动态清零和抗震宜居农房愿改尽改、能改快改;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对唯一住房为不抗震房屋的改造,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自住或闲置危房或不抗震房改造整治取得积极进展,整体提升城乡居民住房安全性、抗震性、宜居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集中排查,常态化开展房屋动态监测
1、按时完成既定集中排查任务,全面摸清城乡存量危房和不抗震房屋底数。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整治方案》(宁政办发〔2020〕42号)明确的排查内容、任务、时限要求,在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及复查复检复核、全面完成城乡房屋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数据抽检复核修正提交和区划评估的同时,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宁党厅字〔2022〕21号),于2022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区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排查整治,12月前全面完成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及鉴定,建立城乡房屋(自建房)信息数据库及C、D级危房台账、不抗震房屋台账,同步建立一户一档纸质整治档案。地级市研究制定城乡居民住宅(楼房)和大型公共建筑、经营性用房等检测鉴定有关政策制度,确保全面摸清危房和不抗震房底数和存量。
2、建立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及时发现掌握房屋增量安全风险隐患。建立产权(使用)人日常主动发现申报、基层干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员)定期巡查和发生自然灾害随时巡查报告、房屋信息每年比对筛查核检的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发现增量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处置。建立房屋定期体检制度,对农村没有抗震构造措施房屋房龄达到20年和城镇1980年以前建设房屋必须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和安全使用建议进行管理维护使用、安排续检鉴定频次。实行城乡经营性房屋安全备案制,房屋产权(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进行备案。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及经营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并将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纳入复查范围,后续经营活动期间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复检并作为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实施改建扩建的必须严格履行审验程序。
(二)加大“两违”清查,前置消除私搭乱建带来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
全面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部署和《全区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方案》(宁城安专办发〔2021〕1号),强化规划审批管理和执法监督,对城乡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擅自施工、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房屋结构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捣门开窗等)的房屋建筑,该拆除的拆除,该整改的整改,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两违”清查整治任务,坚决纠正和遏制私搭乱建行为,有效化解违法违规审批建设造成的房屋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三)分类精准施策,加快推进危房和抗震房改造
1、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和抗震房改造。按照《宁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宁建发〔2021〕40号),对农村唯一住房是危房或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房屋的农户,由乡村振兴、民政部门及时纳入农村“六类低收入群体”范围,按规定补助标准支持改造。
2、农村非低收入群体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对于城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低收入群体农户,其农村自住或闲置房屋为危房或不抗震房的,鼓励农户通过退出或保留宅基地资格权拆除避险、加固改造、新建翻建等方式,消除住房安全风险隐患。市、县(区)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推进实施。
3、农村国有土地上村庄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对于国有土地上属地移交地方国有农(林)场、非政策性移民村庄住户危房和不抗震房,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农垦改革发展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28号)、《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347号)有关规定,进行“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或调查备案,未取得本地户籍的鼓励依据合法稳定住所或经乡镇(街道)、村(社区)审核同意迁转户籍,视房屋产权人身份和用地合法性等情况,分类推进改造。符合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或抗震房改造补助政策的支持实施改造,不符合支持改造政策的,由县(区)组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推进改造,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清理整治、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农垦集团自管和拟移交但实际未移交、未划转交割土地国有农(林)场村庄危房和不抗震房按有关政策自行组织实施改造整治。参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西马银”整体移交银川市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宁党厅字〔2016〕1号)中“选择西马银住宅用地使用权的,须放弃原籍宅基地使用权,该用地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的规定,在属地移交地方国有农(林)场、非政策性移民村庄较多的西夏区、贺兰县、青铜峡市,各选择1个村开展“农村国有土地上村庄(社区)住宅建设用地统一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改革试点”,探索解决农村国有土地上村庄政策性移民和非政策性移民、国有农(林)场职工等住宅建设用地“一块土地多种政策”的矛盾问题,遏制农村特别是城市近郊非法倒卖国有土地房屋、借危房和不抗震房改造违法违规建设房屋、城镇居民到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购买房屋等现象。
4、城镇规划区内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对于城镇规划区内计划开发征收的城中村、城边村及老旧小区危楼危房和不抗震房,鼓励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按棚户区改造政策给予支持;对暂无开发征收计划村庄的危房和不抗震房,符合补助政策的支持实施改造,不符合政策的引导自行实施改造;对不具备棚户区改造条件的住宅危楼,按有关政策兜底保障产权人住房,可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方式周转安置,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按相关规定减免租金。对于鉴定为危楼的公共建筑,落实产权(使用)人主体责任,支持加固改造、拆除新建,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减费降税有关政策给予优惠支持。
(四)严格建设标准,全面提升房屋建筑品质和居住环境
城市各类改造房屋必须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按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改造建设。农村改造建设3层及以上房屋和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改造建设一层及二层住房必须按照《宁夏抗震宜居农房加固改造建设技术导则》等相关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上下圈梁、构造柱”等8度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宁夏抗震宜居农房设计方案图集》,供农村建房选择使用;编制《宁夏乡村工匠培训教材》,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夯实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基础。优化农房功能布局,推行厨房、卫生间独立设置,鼓励同步实施墙体保温、屋面隔热、节能门窗、被动式暖房等节能降耗措施;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农房、EPS模块农房等新型建造方式;探索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应用,实施清洁能源制冷供热,改造建设低碳零碳绿色农房。加强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建设风貌管控,城市房屋必须严格落实片区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农村房屋突出“红墙、红瓦、挑檐”等地方特色风貌,维护城乡建筑风貌协调。坚决杜绝单纯为美观而沿路沿街大面积进行粉墙刷白、涂脂抹粉等形象工程和虚假改造行为。房屋改造建设同步考虑室内外基础设施配套和人居环境整治,推进住房现代化,提升居住宜居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落实自治区危房和抗震房改造项目省级领导包抓机制,按照自治区统筹、部门联动、市级协调、县级主体落实的原则,建立由自治区包抓省级领导为组长、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召集部门、相关部门和市县(区)为成员单位的危房和抗震房改造项目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动项目建设。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各项任务分工排序第一的单位为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职责;各配合单位要主动对号入座、自觉认领任务,积极协作配合,合力推进工作开展。地市级要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政策支持、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县(区)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制定本地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政策措施,按时限要求完成危房和抗震房改造任务。
(二)强化风险管控,严防安全事故。各地各部门要坚守安全底线,在加快城乡危房和不抗震房排查的同时,对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房屋全部纳入监管视线,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鉴定,根据危险程度分类处置。属于C、D级危房、具备改造条件的立即采取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进行改造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第一时间采取封闭停用、警示标示等管理措施加以管控,待条件成熟时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改造整治,确保排查整治期间不发生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
(三)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实施效果。科学设定改造建设工作流程,加强危房和抗震房改造排查鉴定、对象认定、项目申报、工程组织、建设施工、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管理,保证项目科学有序规范实施。严格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房屋建设各项标准规范,强化改造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确保改造房屋质量安全。加强房屋信息平台管理使用,及时录入排查改造整治信息,建立完善的危房和抗震房改造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做到改造项目质量安全可追溯、可核查。建立危房和抗震房排查整治改造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信息沟通、工作协调。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危房和抗震房改造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街道、乡镇要明确承担危房和抗震房改造职责的内设机构,加强质量安全现场管理与技术服务。自治区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派驻技术指导组对各地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工作进行实地指导、全程监督。
(四)统筹各类资金,加大支持保障。自治区将积极争取中央有关项目资金,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各市、县(区)要严格执行属地原则,健全完善改造政策,加大危房和抗震房改造投入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改造整治补助奖励标准,加快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风险隐患。统筹实施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行动、城市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协同推进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基础设施等配套建设。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压实危房和不抗震房产权(使用)人主体责任,引导主动投入实施危房和抗震房改造整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采取灵活务实举措,加大危房和抗震房改造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房屋质量保险,形成多元投入的整体合力。
(五)扩大宣传引导,加强监督考核。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广泛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常识宣传普及、房屋质量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使“危房不住人、住房无隐患”意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加大危房和抗震房改造有关政策、制度、标准宣传解读,扩大城市棚户区改造、脱贫攻坚危窑危房改造、美丽宜居城镇和乡村建设等成果宣传展示,引导群众养成建好房、住好房、管好房、用好房的行为自觉。建立并落实房屋安全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改造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曝光房屋质量安全问题,在全社会形成加快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共同防范化解各类房屋安全风险隐患的广泛共识。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房和抗震房改造纳入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对排查进度快、改造投入大、整治效果好、风险隐患消除及时的实行政策激励,对工作力度不大、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排查改造整治进度严重滞后的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附件:全区危房和抗震房改造项目任务清单
附件
全区危房和抗震房改造项目任务清单
序号 | 重点任务 | 责任分工 | 完成时限 | 落实措施 | 工作进展 | 备注 |
| 主要事项 | 具体任务 |
1 | 集中排查和动态监测 | 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回头看”及复查复检复核。 | 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工业信息化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供销社 | 2022年8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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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面完成城乡房屋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数据抽检复核修正提交和区划评估。 | 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 | 2022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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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面完成全区经营性自建房“百日攻坚行动”排查整治。 | 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工业信息化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国资委、供销社、地震局、林草局、消防总队、农垦集团 | 2022年8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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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全面完成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及鉴定。 | 2022年12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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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立城乡房屋(自建房)信息数据库及C、D级危房台账、不抗震房屋台账,同步建立一户一档纸质整治档案。 | 2022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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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级市研究制定城乡居民住宅(楼房)和大型公共建筑、经营性用房等检测鉴定有关政策制度。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8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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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立产权(使用)人日常主动发现申报、基层干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员)半年巡查和发生自然灾害随时巡查报告、房屋信息每年比对筛查核检的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机制。 | 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工业信息化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供销社、地震局、林草局、消防总队、农垦集团 | 2022年8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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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立房屋定期体检制度,对农村没有抗震构造措施房屋房龄达到25年(有抗震构造措施房屋30年)和城镇1980年以前建设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实现房屋生命周期内长效化安全鉴定维护使用管理。 | 2022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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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实行城乡经营性房屋安全备案制,房屋产权(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进行备案。在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期间,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及经营许可证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并将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纳入复查范围,后续经营活动期间每五年进行一次安全复检并作为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实施改建扩建的必须严格履行审验程序。 | 市场监管厅、工业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供销社、消防总队 | 2022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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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两违”清查 | 在贺兰县、平罗县深入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试点 | 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 | 按照国家明确的整治时限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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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强化规划审批管理和执法监督,对城乡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违法占地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违规建设、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房屋结构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捣门开窗等)的房屋建筑进行清理整治。 | 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3年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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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等房屋建筑进行清理整治。 | 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 2023年6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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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危房和抗震房改造 | 对农村唯一住房是危房或达不到抗震设防标准房屋的农户,全部纳入农村“六类低收入群体”范围。 | 乡村振兴局、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 每季度动态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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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及时支持低收入群体实施危房或不抗震房改造,持续推动危房即增即改、动态清零和抗震宜居农房愿改尽改、能改快改,保障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适时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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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制定统一全区低收入群体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补助政策标准;制定鼓励非低收入群体通过退出宅基地拆除复耕、保留宅基地资格权拆除复耕、加固改造、新建翻建等方式实施危房和抗震房改造、消除住房安全风险隐患奖励制度,调动农户投入改造积极性, | 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 | 2022年8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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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于城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低收入群体,其农村自住或闲置房屋为危房或不抗震房的,鼓励农户通过退出宅基地拆除复耕、保留宅基地资格权拆除复耕方式,消除住房安全风险隐患。 | 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4年12月、2027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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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支持非低收入群体对其农村自住或闲置危房或不抗震房实施改造。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4年12月、2027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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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于国有土地上属地移交地方国有农(林)场、非政策性移民村庄住户危房和不抗震房,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开展“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 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农垦集团、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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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于国有土地上属地移交地方国有农(林)场、非政策性移民村庄危房和不抗震房住户,未取得本地户籍的鼓励依据合法稳定住所或经乡镇(街道)、村(社区)审核同意迁转户籍。 | 公安厅、农垦集团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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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于国有土地上属地移交地方国有农(林)场、非政策性移民村庄住户危房和不抗震房,视房屋产权人身份和用地合法性等情况,符合低收入群体补助和非低收入群体奖励政策的支持实施危房或抗震宜居农房改造;不符合支持改造政策的,由县(区)组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推进改造。 | 住房城乡建设厅、农垦集团、乡村振兴局、民政厅 | 2024年12月、2027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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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于国有土地上属地移交地方国有农(林)场、非政策性移民村庄住户危房和不抗震房,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清理整治、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 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农垦集团、公安厅、乡村振兴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4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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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农垦集团自管和拟移交但实际未移交、未划转交割土地国有农(林)场村庄危房和不抗震房自行组织实施改造整治。 | 农垦集团 | 2024年12月、2027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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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在属地移交地方国有农(林)场、非政策性移民村庄较多的西夏区、贺兰县、青铜峡市,各选择1个村开展“农村国有土地上村庄(社区)住宅建设用地统一视同农村宅基地管理使用改革试点”。 | 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农垦集团、乡村振兴局、公安厅 | 2024年12月、2027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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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于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计划开发征收的城中村、城边村及老旧小区危楼危房和不抗震房,鼓励加快实施棚户区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按棚户区改造政策给予支持。 | 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2024年12月、2027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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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暂无开发征收计划村庄的危房和不抗震房,分别按低收入群体补助和非低收入群体奖励政策支持住户实施改造。 | 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乡村振兴局、民政厅 | 2024年12月、2027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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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不具备棚户区改造条件的住宅危楼,兜底保障产权人住房,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周转安置,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按相关规定减免租金。 | 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 | 2024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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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鉴定为危楼的公共建筑,落实产权(使用)人主体责任,支持加固改造、拆除新建,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减费降税有关政策给予优惠支持。 | 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 2024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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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提升房屋建筑品质和居住环境 | 健全完善、严格执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落实房屋抗震设防等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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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宁夏抗震宜居农房设计方案图集》,供农村建房选择使用。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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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编制《宁夏乡村工匠培训教材》,强化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 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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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优化农房功能布局,鼓励实施节能降耗措施;推广装配式钢结构农房等新型建造方式,探索光伏建筑一体化设计应用。加强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建设风貌管控。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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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保障措施 | 建立危房和抗震房改造项目联席会议。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8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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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制定市、县(区)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政策措施。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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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强化风险管控,对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房屋全部纳入监管视线,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评估鉴定。属于C、D级危房、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第一时间采取封闭停用、警示标示等管理措施加以管控,待条件成熟时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改造整治,严防安全事故。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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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科学设定改造建设工作流程,加强危房和抗震房改造排查鉴定、对象认定、项目申报、工程组织、建设施工、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管理,保证项目科学有序规范实施。 | 住房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民政厅 | 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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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加强房屋信息平台管理使用,及时录入排查改造整治信息,建立完善的危房和抗震房改造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做到改造项目质量安全可追溯、可核查。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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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街道、乡镇要明确承担危房和抗震房改造职责的内设机构,加强质量安全现场管理与技术服务。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8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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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派驻技术指导组对各地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工作进行实地指导、全程监督。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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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继续支持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工作。 |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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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相关行业部门通过调整既有预算结构,统筹安排资金用于行业领域存在风险隐患房屋的排查整治,多渠道增加危房和抗震房改造投入。 |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工业信息化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国资委、供销社、地震局、林草局、消防总队、农垦集团 | 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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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县(区)严格执行属地原则,健全完善改造政策,加大危房和抗震房改造投入保障,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改造整治补助奖励标准,加快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风险隐患。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10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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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统筹实施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行动、城市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美丽乡村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协同推进危房和抗震房改造基础设施等配套建设。 | 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交通厅、林草局、通信管理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 2027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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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采取灵活务实举措,加大危房和抗震房改造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房屋质量保险,形成多元投入的整体合力。 | 宁夏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 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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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广泛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常识宣传普及、房屋质量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使“危房不住人、住房无隐患”意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 住房城乡建设厅、党委宣传部 | 2024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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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加大危房和抗震房改造有关政策宣传,扩大城市棚户区、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等成果宣传。 | 党委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4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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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建立并落实房屋安全风险隐患及违法违规改造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群众和媒体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曝光房屋质量安全问题。 | 住房城乡建设厅、党委宣传部 | 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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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做好舆情分析研判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切。 | 党委网信办、住房城乡建设厅 | 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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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将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房和抗震房改造纳入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年度考核。 | 党委督检考办、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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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实行危房和抗震房改造政策激励奖惩。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2022年12月,并长期坚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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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上述具体任务除由自治区行业部门本级负责的外,落实责任主体均为市、县(区),表中作了省略处理。2、完成时限中“2024年12月、2027年12月”时间节点,前者指完成有关危房改造任务时限,后者指完成有关抗震房改造任务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