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科)发〔2023〕18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财政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20号)相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区级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本次示范类别主要涵盖以下五种类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及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绿色建筑配套能力建设项目、绿色建筑领域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绿色建筑相关示范项目。申报项目应技术体系先进合理、管理体系完善、信息化管理程度高,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典型示范意义和较强的推广应用价值,并应符合《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20号)要求,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各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1.获得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A级及以上,或《宁夏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76%的民用建筑。
2.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或当年具备验收、使用条件,完成全部技术内容且竣工验收合格。
3.申报项目应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
(二)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
1.满足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建科〔2017〕77号)要求,无安全生产事故,市场信誉良好。
2.企业先申报自治区级建筑产业化基地,通过认定后再申报自治区级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
(三)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项目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已通过竣工验收,且通过自治区及以上近零能耗建筑标识认定。
(四)绿色建材认证产品
申报的绿色建材认证产品,须符合《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要求,并获得绿色建材认证证书。
(五)科技成果支撑(包含标准制修订)项目
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条件,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性、工程适用性和可行性的科技计划项目和标准规范。
(六)绿色建筑领域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成果典型案例及其他绿色建筑领域先进技术成果应用,须通过自治区及以上相关部门验收,申报项目竣工验收不得超过2年的工程。工程项目应用新技术成效显著,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
(七)在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以下一种及以上条件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1.在绿色创新发展和建筑产业化相关领域自主研发并已通过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验收、认证、推广的科技计划项目。
2.在关键技术上有突破或创新,集成水平高且具有推广价值,并通过自治区级建设工法关键技术鉴定并应用的工程项目。
3.熟练掌握建筑智能技术设计,具备成熟施工工艺工法和管理能力,较好地应用BIM技术,突出绿色建造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申报要求
(一)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或由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单位联合申报;示范基地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为项目施工单位。
(二)科技成果支撑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研究基础和科研条件,申报团队人员结构合理,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具有高级职称,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三)申报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项目实施期间未发生过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四)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和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五)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绿色低碳示范项目奖补资金。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奖励资金可给予优先资助:
1.依托项目开展工程应用技术研究,获得相关专利、工法等。
2.承担国家、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观摩交流活动,对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具有较好促进作用。
3.项目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奖项如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西夏杯等奖项。
三、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由各市、县(区)住建局组织辖区内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申报材料采取纸质材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申报书、实施方案、相关附表及证明材料,报项目所在地住建局、财政局初审。
(二)初审和推荐。由项目属地住建局、财政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经项目属地住建局、财政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统一推荐及报送;对未通过初审的应将相关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评审和公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工程项目、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并下达示范项目补助资金。
(四)申报日期。项目申报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辖区内项目申报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力求把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申报上来。
(二)规范操作,确保真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文件提出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坚持规范操作,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申报项目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本年及今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三)所有上报材料一式三份,统一采用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报住建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或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电子版(PDF格式)发送到指定邮箱。
五、联系方式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联系人:马乐 0951-5041177
电子邮箱:kbc5041177@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联系人:白岚0951-8553138
电子邮箱:jjckdnx@163.com
附件:1.宁夏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
2.宁夏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书
3.宁夏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
4.宁夏绿色建材认证产品项目申报书
5.宁夏绿色建筑配套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书
6.宁夏绿色建筑领域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申报书
7.承诺书及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