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科)发〔2023〕16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满足我区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我厅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工程计价定额》(以下统称本定额),已通过评估审查,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定额与2019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等配套执行,2019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中相应定额子目停止执行。
二、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编制及审查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
三、本定额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招标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本定额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管理和解释。本定额在使用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951—5065438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