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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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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函〔2019156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85,现就支持我区建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关于支持我区建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建发〔201728)中第一条对我区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和二级升一级(不含住建部审批)的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不核查人员条件,业绩数量按照60%核定,通过动态监管促使企业在以后两年内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第三条鼓励特级资质央企在宁注册子公司,子公司资质升级实行过渡期政策,总公司在宁夏实施的工程项目可作为子公司的业绩,通过动态监管促使企业在以后两年内达到资质标准要求,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相关政策条款。

二、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建筑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宁建规发〔20192号)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该《通知》规定对双方合资在宁夏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母公司在宁夏实施的工程项目可作为子公司的业绩,其中母公司在宁夏实施的工程项目,需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有效时限内,但不要求必须为独立法人子公司注册后完成的业绩。

以上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819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