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城)发〔2024〕8号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现就2024年全区城镇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及燃气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复检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4年培训考核
(一)培训组织
1.培训考核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委托中卫市燃气行业协会具体实施,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协助配合。
2.培训资格审核分为初审、复审两级。初审由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复审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初审、复审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管平台”进行审核。通过复审人员可参加培训。
3.培训考核实行全区统一题库,分类别、分工种进行。考核科目设置《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实务》两部分,其中专业基础知识须包含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通用知识,专业管理实务须包含燃气经营企业管理、燃气专业知识。
4.培训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大纲,教材使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教材。
5.聘请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教材编委会成员、自治区燃气行业高工及燃气行业专家等人员进行主讲。采取录播+直播双线运作模式(利用网上培训系统进行培训)。其中,所有正式课程均为录播,录播结束后提供一节直播课程进行在线答疑。
(二)培训对象
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取得或拟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中,未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均应参加培训考核。具体为以下三类:
1.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开展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共8个工种培训工作。
(三)培训报名
1.报名条件
报考人不得报考已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相同的岗位(工种),且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注册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岗职工(需提供由政务审批部门盖章的企业职工缴纳社保记录);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同时提供与岗位相匹配的企业任命文件。
2.报名程序
报考人统一由所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管平台”(http://39.104.79.121:8080/GasTestWeb/)。按照以下步骤完成报名工作:一是企业注册,在页面下部点击“企业注册”,按页面要求填写企业信息,检查无误后提交,等待审核通过。二是企业报名,企业注册审核通过后,登陆平台选择“专业培训”,找到“培训报名”,然后逐条填写本企业参加培训人员信息。
3.报名时间
第一批,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20日;第二批,5月15日至5月30日;第三批,8月15日至8月30日;第四批,11月1日至11月15日。过期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补报。
(四)培训考核资格审核
1.培训资格初审时间。第一批,2024年3月6日开始,3月23日结束;第二批,5月15日开始,6月3日结束;第三批,8月15日开始,9月2日结束;第四批,11月1日开始,11月18日结束。
2.培训资格复审时间。第一批,3月8日开始,3月25日结束;第二批,5月17日开始,6月5日结束;第三批,8月17日开始,9月4日结束;第四批,11月3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
(五)培训及考核
1.培训时间。第一批,3月26日开始,4月13日结束;第二批,6月6日开始,6月20日结束;第三批,9月5日开始,9月22日结束;第四批,11月21日开始,12月5日结束。
参加培训人员在线修完所有课时,方可参加培训考核。报考人员准考证打印后妥善保管,考核进场前和身份证件同时出示方可参加考核。
2.考核方式及时间
考核采取无纸化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在填写个人信息后,系统从题库随机抽取试题。报考人在计算机上作答,答题时间60分钟,题型为客观题(含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案例题),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考核结束时计算机自动显示考核成绩,考核合格者发放证书。
培训考核时间:第一批:4月14日开始,4月19日结束;第二批,6月21日开始,6月27日结束;第三批,9月23日开始,9月29日结束;第四批,12月6日开始,12月12日结束。
培训考核具体时间,请关注中卫市燃气行业协会通知。
二、城镇燃气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复检
根据《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五年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一次复检。过期未进行复检证书自动作废。
(一)复检对象
取得2019年《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工作岗位属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且5年内任职部门或者负责工作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在岗从业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经属地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可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复检。申请复检证书最新聘用单位要与本人签订合同及缴纳社保单位一致。
(二)申报资料
申请复检的,应按照《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提交复检资料,进行初审。
1.宁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申报表(附件1);
2.复检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份;
3.《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继续教育须经属地主管部门认定并于继续教育记录处加盖部门印章。
4.近一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参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或属地审批(社保)部门出具的个人社保记录,缴纳社保单位应与证书企业保持一致。
(三)复检程序
1.各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从业人员合格证书到期前60个工作日内,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管平台”(http://39.104.79.121:8080/GasTestWeb)进入证书复检窗口录入复检人员基本信息,上传扫描件《宁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申报表》(附件1需加盖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公章)。
2.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登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建设监管平台”(http://39.104.79.121:8080/GasTestBack)进入证书复检窗口,对本辖区燃气企业所提交复检人员资料进行初审。
3.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在2024年10月17日前将本地区复检人员汇总表(附件2)加盖部门印章,连同证书原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其它资料自行存档。
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复检合格后盖章,通知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领取;复检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作废,须重新参加考核,申领证件。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训及复检工作重要性,深刻吸取富洋事故教训,将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扎实做好人员资料审核,确保人员汇总信息准确无误。
(二)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及培训(复检)机构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严把时间节点、审核标准,顺利完成本年度培训及复检工作。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准“三类人员”报考条件,为培训考核工作打好基础。
(三)培训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中介机构非营利性服务相关要求,按照人均分摊培训考核成本费用原则,由承办培训机构按照当地物价、市场、民政部门要求核准收取。
培训组织联系人:徐老师,电话:0955-8765511
附件:1.宁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申报表
2.宁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人员汇总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申报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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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
| 照片 |
文化程度 |
| 从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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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企业 |
| 岗位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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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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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身份证 复印件 | (正、反) |
各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附件2
宁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人员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所在企业名称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从业类别 | 岗位工种 | 证书编号 | 继续教育学时 | 安全事故记录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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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注:1.从业类别填:岗位1(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3(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
2.岗位工种填:证书上标示的申请人具体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