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24〕28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综合执法局,宁东管委会建设交通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标准
(一)企业申请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升级的,企业资产、技术装备及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企业业绩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专业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二)企业申请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及有效期1年二级资质(临证)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和技术负责人需满足《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的,重点核查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等指标是否满足相应类别最低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三)申请自治区级审批权限工程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的,需满足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要求。
(四)申请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等资质(不分等级)首次申请、增项的,除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外,其他指标需满足《标准》要求。申请延续的,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标准》要求。
(五)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附件1),并授权资质审批机关核查社保、职业资格、纳税等信息。经核实,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失信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强化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
(一)企业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申请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进行重新核定(重新核定事项材料清单见附件2),并出具核查意见书,核定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核准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
(二)经重新核定合格的,由企业向资质审批机关提交资质注销申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向承继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函告公文及核查意见书。
(三)企业资质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的,自资质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保留3个月,过期自动予以注销;3个月内因原企业和承继企业自身原因,或国家及外省政策调整等原因未按时办结,所有法律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资质审批机关不再重新受理资质回流注册。
(四)企业取得相应企业业绩后,可以申请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事项。
三、完善建设工程企业申报业绩认定方式
申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所涉及的企业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录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显示C级(含)以上,各环节数据完整有效。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四、加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
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强化信息系统数据监管责任
全区各级资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系统、工程业绩审核系统数据的监管,落实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资质审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所有数据录入均应填写负责核实的单位和责任人信息。强化对系统运维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系统异常数据监测,严禁系统运维人员、后台操作人员擅自变更、删除项目信息数据;数据变化和系统日志要永久保存,并做好备份。
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全区各级资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工程业绩审核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对于核查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附件:1.企业承诺书
2.重新核定资质材料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