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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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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发〔2024〕58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严厉打击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持续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4823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全区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现象,持续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有效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各类注册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清理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违规“挂证”行为,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规范执业行为意识,形成全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的良好氛围,推动建立和完善预防人员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长效监管机制。

二、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在我区各有关企业、单位注册的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业务承接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图审机构、工程专业培训机构等相关企业(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中介机构)

(二)治理内容严肃查处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各类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动员阶段(2024822-910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组织本辖区企业、中介服务机构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充分运用门户网站、主流报纸等多种方式加大教育引导和宣传力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企业中介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同时,动员相关企业、单位按专项治理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491日至1031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查自纠工作,督促、指导本地区相关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对在自查自纠期间及时整改到位的人员和单位,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1031日前,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完成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同时上报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三)全面排查阶段(2024111日至1130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数据集中批量对比方式,全面排查全区已注册各有关企业所属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形成涉嫌人员“挂证”行为问题台账,分批次下发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各有关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自查自纠上报情况,按职责分别组织对本地注册各有关企业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信息是否一致情况进行逐一实地排查。对存在人员“挂证”行为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由排查单位同步将有关排查情况告知至企业已承建项目属地主管部门、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个人资质资格注册行政审批部门。对于排查期间发现“挂证”违法违规行为突出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及时通报全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对照通报内容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对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排查,对动态核查不达标企业和施工现场违规“挂证”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四)调查处理阶段(2024121日至2025220日)。地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确保专项治理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等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告知其实际工作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是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全力抓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的重要手段,是维护我区建筑市场良好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由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指定专人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压紧压实相关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沟通协调。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部门多、单位多、人员多、类别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定期汇总协商、分析研判有关情况。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等手段,逐个人员、逐个企业排查筛查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公积金缴纳等信息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切实做到全覆盖。

(四)严肃案件查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挂证”人员依法依规撤销其注册许可,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公开,并纳入资质动态核查;对违规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建立投诉举报问题台账,逐一登记、调查核实,定期公开通报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逐步形成从业人员和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不敢“挂”、不能“挂”、不想“挂”的思想意识,引导全行业形成自觉抵制“挂证”行为良好氛围。

(六)完善长效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边治理、边总结、边提高”的原则,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及时将专项治理工作好做法好经验报送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真研究、提炼完善,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着力构建全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预防、查处和监管长效机制

(七)及时报送信息。20249月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将本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和《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1),分别报送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2025215日前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调研指导,通报各地工作进展。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24825日前报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联络表》(附件2)。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姚江,联系方式:0951-6085236,电子邮箱nxjzgl@163.com。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毛志明,联系方式:0951-5099008,电子邮箱:nxrstzynljsc@163.com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

      2.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联络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