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5〕4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作目标
围绕全面深化“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着力构建“套餐式点单申请、一站式综窗受理、集成式一网通办、保姆式跟进服务”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集成服务模式,实现更深层次的“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提升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效率,实现集成高效办理目标。
二、适用范围
城市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涉及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核准)和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记等。
三、主要内容
(一)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备案,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向社会公示。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包括:
1.建筑垃圾类别、数量,减量化方案;
2.运输方式、运输单位;
3.处理方式、资源化利用厂(场)、消纳场的名称;
4.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使用计划;
5.工程渣土等符合直接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需在施工现场直接利用的,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
6.建筑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等。
(二)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排放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排放核准申请后,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核准条件的发放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说明。
1.建筑垃圾排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明确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
(2)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
(3)明确的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和路线;
(4)与利用和处置单位签订合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5)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6)具有行业部门允许开工的文件。
2.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
(2)建设工程的名称及地点;
(3)建设垃圾的消纳量、消纳期限及消纳处置场所;
(4)运输车辆的车牌号;
(5)运输时间;
(6)运输路线。
3.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及数量、产生周期、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或处置设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4.《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即将到期,但申报的排放量尚未排放结束的,应提出延期申请。
5.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6.已取得道路运输核准文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运输时间、路线核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定的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以及车辆号牌,推送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
(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申请后,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发放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并向社会公开;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说明。同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已经取得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依法对运输车辆整车技术条件、货箱规格、智能监控系统、颜色及标识等进行统一规范。
准予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相关要求: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主体和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2)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少于5辆);
(3)符合条件的驾驶员人数与车辆规模相适应;
(4)具备健全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配备相应的专门工作人员;
(5)具备停车场地和维修保养设施设备;
(6)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2.满足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相关要求:
(1)运输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2)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合法有效;
(3)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要求。
4.运输工具数量、标识号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5.《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四)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和资源化利用厂)应当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或者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垃圾消纳核准申请后,通过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发放核准文件《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说明。同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已经取得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名录》。
1.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土地使用证明;
(2)取得环评手续;
(3)具有工艺流程、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
(4)具有满足设施运营管理、设备操作要求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5)具有设备管理、生产运营、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质量控制、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与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破碎、筛分等机械,排水、消防等配套设施。
2.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处置能力及种类等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3.《建筑垃圾处置(消纳)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五)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记。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畅通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利用消纳渠道,需要通过工地回填、矿坑修复、堆坡造景、低洼填平、园林绿化等方式直接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根据年度开工计划等情况确定本单位年度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总量,建设单位将相关需求信息通过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登记,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向社会动态公布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目录。需求信息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可接纳建筑垃圾数量、种类、利用处置方式、期限以及联系方式等。鼓励施工单位优先通过直接利用场所利用处置建筑垃圾。
依托宁夏政务服务网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全区实行统一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核准和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记办理流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业务流程各环节责任部门分工,畅通业务办理衔接渠道,持续优化线上线下服务,推动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制度,及时解决难点堵点问题,实现集成高效办理目标。同时,要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机制,完善电子联单管理,堵塞监管漏洞,提升监管能力水平。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模块上线启用前,暂时采取线下方式办理;正式上线后,统一通过网上平台办理。
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附件:1.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核准和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记事项流程图
2.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处置核准数据共享关系图
3.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流程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理流程
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办理流程
6.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核准办理流程
7.城市建筑垃圾直接利用需求信息登记办理流程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