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发〔2025〕40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银川市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落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落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压实各相关行业部门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方面的责任,健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提升建设工程防火能力为目的,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为主线,强化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工程建设过程监管,厘清相关行业部门在工程建设和场所使用环节的关口把控责任,压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消防质量主体责任,形成各部门各单位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协同高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格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二、严格依法履职,落实部门责任
(一)落实消防审验管理责任。各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以下简称各地消防审验部门),要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审查验收工作要做到应办尽办、程序合法、过程透明。要不断加强消防审验信息化建设,持续提升消防审验科技支撑能力;要加强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队伍建设,强化人员、专业技术力量配备,确保其与监管事权相匹配。
(二)落实建设工程全过程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地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及本部门建设工程管理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监管责任,加强对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消防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依法履行消防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监理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发现的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三)严格审批准入条件。各地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
三、加强建设程序监管,强化过程管理
(四)加强项目审批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各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服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在项目审批(核准)时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职责,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规划条件生成阶段一并提出的其他空间治理类管控内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汇集形成建设条件,在空间准入或地块供应阶段统一提出。建设条件的监督实施应当按照“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由提出建设条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监督实施。未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加强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各地消防审验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类别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防火构造、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进行审查,严把消防设计审查关口。
(六)加强消防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各地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将与消防有关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日常监督管理,细化监督流程和监督标准,对消防设施功能要求及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力度,重点对施工单位落实消防技术交底、进场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抽样检验、隐蔽工程验收等制度和监理单位落实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加强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管理。各地消防审验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规定,严格审核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资料,对建设工程开展现场评定、现场查验的,要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各地消防审验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意见时,可以参考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的资料。
四、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建设行为
(八)压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好设计交底工作,不得肢解发包、违法分包消防工程,不得明示、暗示消防设计、施工等单位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要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进行检测;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查验,对查验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首要责任。建设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职责,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手续或消防设计审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得擅自施工建设或投入使用。
(九)压实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交付成果前的消防设计质量内审机制,对涉及消防工程的设计文件质量进行把关,配合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协助建设单位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
(十)压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严禁降低施工质量,严禁违法转包、再分包消防施工任务;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按要求开展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消防设施设备防火性能检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施工过程要及时编制、留存工程资料,做到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完成施工项目自查自验工作,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对有关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十一)压实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消防工程内容;对消防施工专业承包资质、进场人员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场检测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保人证合一;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和消防专业关键环节、隐蔽工程的监理,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送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情况签章确认。
(十二)压实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主体责任。开展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程建设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技术工作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记录,形成结论清晰、意见明确的报告,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意见或报告。及时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对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五、严格依法查处,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地消防审验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违反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定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法查处。各地消防救援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告知各地消防审验部门和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
六、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作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各地消防审验部门要履行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责,与各地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监管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同时,要认真落实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体制机制,构建起事权清晰、权责明确、上下协调,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理念,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本意见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
本意见所称专业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建设工程按使用功能分为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市政工程、煤炭矿山工程、水运工程、海洋工程、民航工程、商业与物资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粮食工程、石油天然气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火电工程、水电工程、核工业工程、建材工程、冶金工程、有色金属工程、石化工程、化工工程、医药工程、机械工程、航天与航空工程、兵器与船舶工程、轻工工程、纺织工程、电子与通信工程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等31类建设工程(不含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设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