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发〔2025〕54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惠农区、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宁东管委会住房建设和交通局: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建城〔2025〕1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我区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提高住宅电梯安全运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居民主体、政府支持、科学评估、分类实施、保障安全”原则,聚焦住宅老旧电梯安全性能提升、运行质量改善、长效管理机制健全的目标,对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投入使用满15年以上、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改造,到2025年底,完成银川、吴忠市已列入改造计划的649部电梯更新,进一步扩大更新改造覆盖面;到2026年底,完成201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投入使用年限满15年且符合条件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到2027年底,完成2012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投入使用年限满15年符合条件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现项目库里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全覆盖,并将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纳入常态化建设管理。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摸排评估。各市县(区)要明确更新改造对象范围,为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中已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年限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改造意愿强烈的电梯,优先对2004年1月1日之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改造。组织街道、社区对住宅老旧电梯逐台开展排查,摸清在运行电梯安全使用状况及好中差底数,建立健全住宅电梯使用管理和运行情况台账。对电梯产权人就更新改造难以达成一致的电梯,可委托相关电梯技术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评估报告应明确给出更新改造内容和大修建议。(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制定改造方案。街道社区要指导推动电梯产权人根据排查结果及安全风险评估建议实施电梯更新改造。各地要综合考虑实际需求和地方财力状况,合理确定更新改造目标任务。建立更新改造电梯台账和项目储备库,自下而上统筹编制年度更新改造计划,有序组织实施。按照要求组织电梯更新改造申报工作,申报项目采取打捆方式、以市县为单位报送,按照项目成熟度分为计划实施项目、备选实施项目,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厅)
(三)组织动议表决。各地要指导业主委员会就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征求业主意见,应当由涉及范围内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各地要通过手机APP、小程序,以及利用现有信息平台等方式,推行电子投票,方便业主在线表决,提高协商议事决策效率。(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加强施工管理。电梯安装前,各地住建部门要督促指导电梯安装单位向属地市场监管、审批部门办理安装施工告知及老旧电梯注销手续,依法申请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的机构要严格执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在更新中合理保留电梯的导轨、铸铁对重块、轿架、层门等具有较高质量和较长寿命的零部件,降低更新成本,引导业主优先选用整机质保和免费全包维保不低于5年的电梯。做好施工信息公示,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尽可能减少施工对业主日常生活影响。(责任单位: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指导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严格竣工验收。电梯更新改造完成后,安装改造单位自检合格,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电梯使用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进行竣工验收,内容包括电梯设备质量、安装质量、接入自治区电梯应急处置智慧化监测和预警平台等,竣工验收不合格、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申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厅)
(六)注重维护管理。各地要积极引导业主协商确定使用管理及维护保养单位等事项。鼓励业主引入提供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等全包式服务专业机构,有效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鼓励运用智能化手段,实现电梯运行数据自行采集、运行情况远程监测、故障自动诊断预警等功能,提高维护保养科学性、针对性。在新装电梯内安装电梯智能阻止系统。(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厅)
三、工作机制
(一)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充分发挥居民主体作用,做到更新改造及管理维护方案由业主集体表决、更新改造过程受业主监督、竣工验收由业主共同参与、更新改造成效由业主评定。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引导社会组织、居民党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共同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尊重居民诉求,争取居民理解支持,促进居民达成共识。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合理落实业主出资责任,引导业主通过依法依程序使用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收益、直接出资等方式落实电梯产权人出资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积极筹措改造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业主共同决定前提下,进一步简化优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更新改造申请使用流程,将电梯紧急维修纳入维修资金应急使用事项。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超长期国债支持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每部补助15万元(更新电梯每部须大于15万元),各地可根据自身财政状况对电梯更新改造大修项目制定补贴政策,对住宅老旧电梯安全评估给予适当补助。鼓励通过组织集中采购电梯设备、搭建供需双方对接平台等,引导电梯生产等企业为业主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要落实化债主体责任,对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严格审核,避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融资平台债务。(责任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厅)
(三)压实质量安全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健全责任链条,明晰权责边界,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夯实行业监管责任,厘清部门监管清单,建立“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闭环,杜绝监管盲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立全员岗位责任清单,将责任细化到电梯更新改造及后续维护全流程环节,实现“层层传导压力、人人肩扛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部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厅)
四、保障措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厅等部门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切实担负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地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政策体系,加强项目储备,与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稳步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准确解读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相关政策,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业主作为电梯产权人的主人翁意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形成社会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鼓励各地将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纳入属地政府民生实事。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专款专用、按时拨付、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