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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2010年7月26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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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建设局、价格主管部门,银川市房管局,石嘴山市、固原市城管局:

为了加快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47号),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充分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是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促进建筑系统节能、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各地加快实施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一部分新建建筑安装了供热计量设施,具备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但由于部分市、县没有制定相应的供热计量收费政策,制约了供热计量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今年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从2010—2011年采暖期开始,全区新竣工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取消以建筑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供热计量改革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及时地、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热作为一种可计量的商品,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计量价格,变按面积收费为按用热量收费,逐步实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的目标。制定出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应当有利于促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和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调动供热单位节能改造积极性和热用户自主节能意识的提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原则: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利益;遵循“分类定价”的原则,针对不同的热源(热电联产、燃煤供热、天然气供热等)、不同的用户(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制定不同的供热计量价格,体现供热成本差异化和不同群体消费差异化的实际;依据成本等变化因素,对供热计量价格适时进行调整,体现价格的灵活性。

三、实施供热计量的范围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凡是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新竣工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均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201011日以后竣工的新建建筑,必须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带头实行。

四、供热计量收费基准的确定

以现行热价对应的平均热耗量/平方米为基准,由GJ/m2换算为kwh/m2。没有直接耗热量的,按确定热价时的单位煤耗量换算单位热耗量。

煤耗换算热耗公式:

Q[ M1×原煤发热量/7000×M2]/0.0036

其中:

Q-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kwh / m2);

M1-核定热价时确定的每平方米原煤耗量(kg/m2);

7000-标准煤发热量(cal/kg);

M2-当地热水锅炉生产每吉焦(GJ)热量所需标准煤耗量(kg/GJ);

1kwh(千瓦时)=0.0036 GJ(吉焦);

各地标准煤消耗M2以当地有代表性型号的热水锅炉煤耗指标为准,煤耗低于50.2公斤标准煤的,按实际煤耗计算,高于50.2公斤标准煤的,按50.2公斤标煤计算。

五、科学合理制定“两部制”供热计量价格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在按面积收费向按用热量收费的过渡阶段,供热计量价格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是按面积固定收取的部分,计量热价是按热量表读数收取的部分。

(一)“两部制”热价折算

可按以下简化方法制定:

基本热价=面积热价×基本热价比例;

计量热价(元/kwh)=面积热价×1-基本热价比例)/采暖期取暖每平方米用热量(kwh/m2

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比例按照面积热价的30%-60%确定。确定基本热价比例时,应当兼顾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双方利益,有利于鼓励和促进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起步阶段,为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可将基本热价比例按较高限确定,条件成熟的市、县可暂按30%执行。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逐步推进,再予调整。

不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按不高于30%的比例确定。

(二)用户热费的结算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计费面积;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耗热量(当期热表读数);

总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六、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应注意的问题

(一)供热单位可在采暖期前一次性收取基本热费,逐月按热表读数收取计量热费。也可暂按现行面积热价在采暖期前一次性收取全额热费(或按当地规定的方式收取),但必须分月查表,将耗热量及时通知用户,待采暖期结束后结算,多退少补。推行供热计量收费起步阶段,应对用户采取鼓励政策,结算热费时,计量收取的热费不应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额度。如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前按面积收取全额热费,则采暖期结束后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取的部分,应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退还用户。如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后收取热费,则计量收取的热费高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面积收费额收取,低于按对应面积收费时,按计量收费额收取。随着供热计量收费的不断推进,应逐步过渡到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二)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

(三)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最高不得超过30%,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对同供热单位签订长期不用热协议的用户,可不收取此项费用。

(四)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节能建筑,因供热单位原因不能实行计量收费的,用户可按面积收费总额的70%交纳采暖费。

(五)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温度和用热需求。由于供热单位原因达不到规定最低保障温度的,供热单位须将基本热价部分退还用户。具体退费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六)在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初期,各地供热、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分析、测算、比较、论证和调整,不断完善供热计量价格。

七、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供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制定好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各地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的原则规定,尽快制定、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已经出台的,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尚未出台、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201010月底前必须出台。制定出台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备案。各地供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供热计量价格的实施监管,确保出台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得到贯彻落实。

(三)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供热计量收费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供热计量收费工作顺利开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