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城)发〔2025〕47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第15次厅务会审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宁建(城)发〔2017〕31号)
第十七条:
(一)对A级-绿牌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在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供热单位需要扩展供热区域时可以优先给予考虑。修改为:对A级-绿牌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可在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内,优先纳入政府明确的相关激励措施,在执法检查时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对C级-黄牌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进行重点监管,不允许其新接管或者扩展供热区域。修改为:对C级-黄牌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加强指导与监督,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D级-红牌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修改为:对D级-红牌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综合评价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对供热单位项目立项、资金下拨、政策优惠、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等事宜的重要参考依据。修改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综合评价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考应用。
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4〕118号)
删除“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表述。
上述修订内容,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