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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暂行 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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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城)发〔202547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第15次厅务会审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宁建(城)发〔201731号)

第十七条:

(一)对A-绿牌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在执法检查时可以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供热单位需要扩展供热区域时可以优先给予考虑。修改为:A-绿牌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可在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内,优先纳入政府明确的相关激励措施,在执法检查时可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对C-黄牌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进行重点监管,不允许其新接管或者扩展供热区域。修改为:C-黄牌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加强指导与监督,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D-红牌供热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修改为:D-红牌供热单位,供热主管部门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综合评价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对供热单位项目立项、资金下拨、政策优惠、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等事宜的重要参考依据。修改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综合评价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考应用。

二、《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4118号)

删除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制度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和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表述。

上述修订内容,20251215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1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