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科)发〔2026〕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71号)和《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统筹推进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施行之日前,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已审查项目确需调整的按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已审查且完成主体建设的项目按(试行)细则执行。
二、各相关单位结合项目建设,认真组织《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的实施。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宁建(科)发〔2020〕9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