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发〔2026〕19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务会和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宁建(科)发〔2013〕3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管理办法》(宁建发〔2014〕167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