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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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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发〔202619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确保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务会和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宁建(科)发〔201336),《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管理办法》(宁建发〔2014167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3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