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治理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公开 正文

关于开展全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我要打印         关闭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扎实推进我区质量安全年八项治理行动,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及质量安全年八项治理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各项活动开展情况。本地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及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管辖范围内在建住宅工程(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为主)和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是学校、医院、商城、办公楼等)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二)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年八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本地区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八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情况;重点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专项治理行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执法行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专项整治行动、建筑工地建材质量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推行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和重大危险源专项治理行动、工程勘察设计和监理市场规范化建设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三)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开展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肢解工程等违法发包行为;中标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否向项目派驻与施工单位有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质量安全管理义务、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施工单位或个人有无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资质挂靠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筑业企业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对本企业承建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情况;建筑业企业和执业人员落实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三项制度落实情况。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以及五方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制度情况。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一)自查阶段(2015年6月12日—6月20日)。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及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年八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自查;督促辖区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对在建工程进行自查。

(二)集中检查阶段(2015年6月21日—6月30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检查组对全区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工程质量安全年情况进行督查。每个地级市抽查2个在建工程,每个县抽查4个在建工程。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三、检查组成员

组 长:何晓勇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成 员:童文峰 自治区住房建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耿一波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岳国荣宁夏建设稽查中心主任

闫 斌宁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主任

赵玉军宁夏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主任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结合5月4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做好迎接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5〕42号)要求,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本单位及辖区内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处罚。

(二)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查结束后,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将自查报告(包含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工程项目清单)于2015年7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三)在各级监督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及自治区若干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

联系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王文刚 0951—5019460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吴国庆 0951—5179596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