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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综合督查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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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监督执法综合督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6〕370号)、《关于印发〈全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建发〔2016〕25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全区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综合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16〕1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全力做好我区春季工程开(复)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受控,我厅决定从2016年6月13日开始,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综合执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检查各地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和监管责任,严厉打击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积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实现全区工程项目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秩序化,切实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建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区建筑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二、检查范围

2016年在建的保障性安居、美丽乡村、大型公共建筑、重大基础设施等自治区重点工程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检查重点

1、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达标情况。检查各市、县(区)2016年开(复)工工程是达到标化工地标准,凡不具备标准化和安全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复)工。

2、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检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未履行招标投标、未质量安全报监、无施工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有无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问题。

3、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及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检查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承诺书是否签署;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以及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人员等项目管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三类”人员、质量员和特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对施工现场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教育。

4、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检查企业各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措施、质量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记录和排查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对盲区、死角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结果“五落实”。

5、用工合同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及工资支付情况。检查是否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落实施工现场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农民工实名制、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建设单位将不少于22%的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制度、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重点以2016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两次联合发文通报的建设领域“黑名单”企业和项目作为对象,检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是否完成清偿任务,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是否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四、检查方式

1、听取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深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年、工程开(复)工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工作情况的汇报,并查阅相关资料。

2、现场查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综合业务系统使用情况、各受检工程项目参建主体责任单位两年行动落实情况。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在2016年6月10日前将属地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系统,检查时从系统中随机抽取工程进行检查。各受检方要提前将项目部关键人员社保证明、工程款支付凭证、材料采购发票、农民工劳动合、设备租赁合同、企业公司级组织开展质量隐患排查检查记录等资料摆放在现场。

五、检查时间

2016年6月13日-6月23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督查人员

督查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何晓勇任组长,下设五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五市和宁东地区督查工作。

第一组,检查银川市、宁东新区

成 员:吴国庆、夏振华、何媛

第二组,检查石嘴市

成 员:李晓棠、柴宏

第三组,检查吴忠市

成 员:童文峰、晁熠

第四组,检查中卫市

成 员:孙中宁、李锋

第五组,检查固原市

成 员:耿一波、何维宾

各组除了以上人员,再分别抽调自治区建设稽查中心1人、各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人、勘察设计专家1人、施工监理专家1人共同参与检查。

附件:1.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2.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检查表

3.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表

5.建筑市场检查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