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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区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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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2435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关要求为切实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履职行为决定在全区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推广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推广使用期即日起至2025731日。

(二)全面使用期202581日起。

二、推广范围

全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现场,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在推广使用期,可多人配备1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也可1人配备1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在全面使用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配备数量与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相同。

设备功能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应具有实时联网定位、云平台存储、轨迹回放、电子围栏、实时监控、音视频采集、语音对讲、音视频通话等功能。

、设备使用

1.各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每日巡查时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和拍摄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根据检查、整改及验收等情况,如实认真规范填写《安全日志》,留存当日检查影像资料,并上传云平台。

2.影像资料存储期限为3个月,且应保证能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远程调用查看服务器中的影像记录

3.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督检查或核实情况等工作时,可调用查看受检单位保存的影像记录。

、工作要求

在推广使用期,施工现场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项目,可自主申报,经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工程项目进行宣传,并记录企业良好行为。在全面使用期,施工现场应全面按照配备标准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应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未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项目,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录企业不良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729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