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

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重点领域公开 正文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立法评估报告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我要打印         关闭

一、实施《办法》取得的成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简称《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的,自2014年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依法推进了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总体效果良好。一是加强了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各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严格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二是加强了对征收实施单位和人员管理。各市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办法》,开展了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征收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加强了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管理。指导房地产评估机构严格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加强了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调查摸底。房屋征收部门积极与建设、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二、立法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能力建设情况《办法》实施后,各地依据情况确定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银川市、灵武市确定土地储备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其它市县均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做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对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了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加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银川市从征收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编制了《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手册》,明确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流程及应用文本,进一步规范征收程序,全面提高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能力。

(二)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和实施单位具备的相应的技术、设备、人员条件情况目前存在着三种情况,一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直接作为征收部门又作为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征收的情况,或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征收,房屋征收部门予以指导的情况。二是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市辖区的区属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辖区所属的非营利性机构(主要是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三是个别县区在探索委托非营利性房屋征收的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人员条件。

(三)相关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履职尽责及相互配合情况各地不断健全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主要体现在:一是在房屋征收工作实施前,依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联合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能及时对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核,出具相关意见,确保征收项目和合法性。二是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阶段,土地、住建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能积极配合开展调档分类、实地勘查、征求民意等工作,对确保充分调查、夯实调查数据,合理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提供了重要的协助。三是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阶段,各部门能积极配合开展,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意见建议。四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市县政府会议审定后,将相关费用存入专户,保证专款专用。

   (四)违法征收补偿行为的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和处理情况。 按照《办法》规定,一是各地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中,坚持做到了政策公开、补偿安置方案公开、评估结果公开、安置房源和价格公开、入住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补偿结果公开的工作制度,面向社会不同层面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和被征收人监督。同时明确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渠道和时限。二是通过建立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网站,公开了投诉电话,按照房屋征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对公开事项中收到的意见和投诉,严格审查,对需要答复的及时予以回复,抄报信访部门,同时协调信访部门协助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五)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制定及落实情况一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项目,并已纳入本地区下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均要求各地每年12月前上报土地征收部门备案。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制定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依据征收计划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报请本级政府审批,政府批准后启动房屋征收程序。二是对未纳入下一年度征收计划但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项目,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补充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审核后报请本级政府审批,政府批准后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征求公众意见情况。征收项目在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前,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含征求意见表),严格遵守不少于30日的规定,对征求到的公众意见,凡是符合征收法规、政策规定的,予以采纳;对合情合理的补偿诉求,经组织各部门论证后,予以吸收和采纳,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对不符合补偿规定的诉求,也讲明原因,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七)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各地能够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程序、方式和内容组织开展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主要采取组建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通过调阅房屋产权、产籍,造册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的方式,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咨询相关单位和个人等途径,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收立项、委托实施、征求意见、补偿标准、落实资金(周转用房)、宣传解释、舆论引导、应急预案等各个环节全面查实,多数征收项目涉及的广大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真实反映其利益诉求,但也存在个别项目,被征收人不支持、不配合,抱团阻挠,或提供虚假民意,影响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

   (八)落实“先补偿,后征收”原则情况。实施具体的房屋征收项目时,按照房屋征收程序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通过拟定、征求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后,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将联审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请政府专题研究批准后,落实征收补偿资金,由征收部门依据征收进度和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计划、分期、分批形式,申报补偿资金,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兑现给被征收人。同时,监察、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进行监督和审计。

评估建议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基于上情况,我们认为《办法》制定符合必要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自2014年2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府规章,对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对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操作机制,积极推进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提供了坚实地法律依据和保障,针对具体操作中遇到的问题下一步要逐步解决和完善一是加大《办法》的宣传与培训力度,明确国有土地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范围,理顺管理体制,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二是结合《办法》的执行情况,健全和完善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规征收程序和评估机构的选定,并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与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强制执行落实到位。三是指导各地根据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妥善解决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