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2020年2月19住建部发布第50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分别进行了修订;2020年6月9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号公告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发布。
依据上述3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2012年发布实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为2015年发布实行,为进一步落实工程造价深化改革目标,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提升工程造价服务保障能力,造价站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造价站筹备起草两个《细则》及《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通过对20余家咨询企业进行前期调研、查阅相关资料,并参考其他建筑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起草形成初稿。
2020年8月,先后征求厅科标处、法规处、建管处、行政审批办、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管理协会意见,并于2021年3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6条意见并依据其进行修改,最终形成送审稿,等待规范性文件审查。
三、暂停发布原因
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自7月1日起,直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审批,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按照其经营范围开展业务。6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要求各省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明确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149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建部150号令)进行再次修订。基于以上原因,两个《细则》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暂停发布,待住建部重新发布新修订部令后,再行启动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