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1〕8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第二款“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也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修改为“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城镇规划区、工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8月3日前反馈至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951-5024041
邮箱:nxqgbgs@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