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实际,我们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9月27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厅法规处。
联系人:杨丽电话及传真:5043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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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19日
附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和废止
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园林局、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中心,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工作要求,结合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实际,我厅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具体为:
一、决定修订的文件
(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4〕45号)
删去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建设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补正的内容和要求,由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后移交。”
(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8号)
将第四条第二款“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也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内容修改为“通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生产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城镇规划区、工业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二、决定废止的文件
(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设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1〕109号)
(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城)发〔2013〕33号)
(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宁建住房字〔2009〕1号)
(四)关于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重组转型升级的通知(宁建(房)发〔2014〕15号)
(五)关于下放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资质行政审批权限和放宽二级以下企业资质部分审批条件的通知(宁建房发〔2015〕24号)
(六)关于印发《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5〕66号)
(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规范化管理检查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发〔2015〕114号)
(八)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建(建)发〔2013〕21号)
(九)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建发〔2014〕53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