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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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发〔2015〕104号
各市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宁党发〔2014〕3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5号)精神,加强对全区村庄建设与发展的规划指导,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06年)同时废止。《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联系,联系电话:0951—6087107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可在
住建厅网站http://www.nxjst.gov.cn/下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