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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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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督)发〔2022〕12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施包容

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推进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包容免罚清单启动动态管理机制的通知》,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清单》的重要意义

建立责任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和统一执法尺度的需要。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级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执法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大力推进包容审慎监管,鼓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让经营者感受到执法的温度,为市场主体成长和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准确把握《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各级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各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规定,结合违法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适用《清单》。

(二)《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各部门权责清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责令改正等较轻处罚的,不得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本《清单》;同时有相关行为违反其他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本《清单》。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对于《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各级执法部门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四、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的内容,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或减轻、从轻行政处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轻微违法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执法文书,认真做好执法案卷存档管理工作。

附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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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