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建(罚)罚决字〔2023〕第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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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建(罚)罚决字〔2023〕第013号
当事人: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龙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6943040406。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7月24日对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28日11点08分,施工的甘肃省兰州市保利大都汇商业项目,外架班组普工王明奇在4#楼6层南侧进行清理作业时不慎将防护模板踩坏,随即从6层摔下至车库顶板导致死亡。经甘肃省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及交底,安全培训流于形式。认为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28日11点08分,施工的甘肃省兰州市保利大都汇商业项目,外架班组普工王明奇在4#楼6层南侧进行清理作业时不慎将防护模板踩坏,随即从6层摔下至车库顶板导致死亡。经甘肃省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及交底,安全培训流于形式,认为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法定代表人张龙钱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及交底,安全培训流于形式。
证据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对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函》
2023年8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建(罚)罚先告字〔2023〕第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建(罚)罚听告字〔2023〕第013号),告知对你公司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你公司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银川恒捷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从2023年8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1日止。
暂扣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本机关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暂扣期届满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状态,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