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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建(罚)罚决字〔2024〕第001号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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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罚)罚决字〔2024〕第001号

当事人: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2279302618

你公司于2024481825分左右施工的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立业南樾府项目工地,建筑工人刘金忠从4#7层卸料平台处跌落后立即送往医院,2024481942分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202449日,本机关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复核组一致认定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无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新进场特种作业人员未进场报审(架子工:明彦虎、马世忠、马世杰、母文贵等人),特种机构证件不符合规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含死亡人员)复工、岗前等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不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卸料平台与建筑物间隙部位封闭固定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临边防护固定不牢固,未挂设安全网的行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涉嫌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415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2024481825分左右施工的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立业南樾府项目工地,建筑工人刘金忠从4#7层卸料平台处跌落后立即送往医院,2024481942分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202449日,本机关对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复核组一致认定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无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新进场特种作业人员未进场报审(架子工:明彦虎、马世忠、马世杰、母文贵等人),特种机构证件不符合规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含死亡人员)复工、岗前等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不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卸料平台与建筑物间隙部位封闭固定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临边防护固定不牢固,未挂设安全网的行为,存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事实由以证据

证据一:对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立业南樾府项目经理谢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该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无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

证据对宁夏永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立业南樾府项目安全员吴亮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该项目施工现场卸料平台与建筑物间隙部位封闭固定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临边防护固定不牢固,未挂设安全网。

证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检查表,实该公司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

20245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建)罚告字〔2024〕第00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建)罚听告字〔2024〕第001,告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及内公司享有权利公司于2024528向本机关提交了《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我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与听证告知书的回复》(永建司发〔202427),你公司不予申辩,不进行听证,接收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第一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五款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六款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第八款“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一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自2024529日起至2024628日止。暂扣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本机关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暂扣期届满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状态。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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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芮学智 联系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路69联系电话:0951-5023102 邮政编码:7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