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建(罚)罚决字〔2024〕第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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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立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X70P8G。
你公司在2024年7月3日16时左右,承建施工的海原县2024年县城西片区排水防涝工程三标段,一名作业人员因沟槽坍塌被困,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7月15日本机关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认定,你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上岗的行为,存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的涉嫌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在2024年7月3日16时左右,承建施工的海原县2024年县城西片区排水防涝工程三标段,一名作业人员因沟槽坍塌被困,经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7月15日本机关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认定,你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上岗的行为,存在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宁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立军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该公司承建施工的海原县2024年县城西片区排水防涝工程三标段工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事实。
证据二:对宁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施工的海原县2024年县城西片区排水防涝工程三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赵培惠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该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证件上岗的事实。
证据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检查表,证实该公司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五款规定。
2024年8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建(罚)罚先告字〔2024〕第00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建(罚)罚听告字〔2024〕第003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第三款“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五款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一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暂扣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本机关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暂扣期届满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状态。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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