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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建(罚)罚决字〔2025〕第002号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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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中建万喜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玉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WBAK64

2024124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承建的贺兰县凤凰华府D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高支模)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存在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于202517日对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存在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124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承建的贺兰县凤凰华府D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高支模)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事实由以证据

证据一:对宁夏中建万喜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晨阳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承建的贺兰县凤凰华府D区项目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高支模)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事实。

证据本机关对你公司承建的贺兰县凤凰华府D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高支模)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事实。

2025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建)罚告字〔2025〕第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建)罚听告字〔2025〕第002号,告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及内公司享有权利202526本机关收到你公司《处罚告知回复函》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不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接受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法行为的罚款由贺兰县综合执法局对宁夏中建万喜建筑有限公司罚款11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晨阳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暂扣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本机关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暂扣期届满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状态。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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