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建(罚)罚决字〔2025〕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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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兴泰泓瑞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22285032888。
2024年11月5日至14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第七组对你公司承建的西吉县白崖乡白崖中学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二层、三层设置的悬挑卸料平台未按照方案要求搭设,未设置验收标识牌和限载标识牌,涉嫌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对你公司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涉嫌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11月5日至14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第七组对你公司承建的西吉县白崖乡白崖中学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二层、三层设置的悬挑卸料平台未按照方案要求搭设,未设置验收标识牌和限载标识牌,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宁夏兴泰泓瑞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彦宁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承建的西吉县白崖乡白崖中学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二层、三层设置的悬挑卸料平台未按照方案要求搭设,未设置验收标识牌和限载标识牌的事实。
证据二: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第七组对你公司承建的西吉县白崖乡白崖中学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二层、三层设置的悬挑卸料平台未按照方案要求搭设,未设置验收标识牌和限载标识牌的事实。
2025年2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建(罚)罚先告字〔2025〕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建(罚)罚听告字〔2025〕第00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法行为的罚款由西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宁夏兴泰泓瑞建筑有限公司罚款3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彦宁罚款5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刘广广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暂扣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本机关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暂扣期届满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状态。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 年2 月14 日
联系人:芮学智联系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路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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