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建(罚)罚决字〔2023〕第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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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X8LJ5T。
你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中标承建的2019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文昌镇、滨河镇一期、滨河镇二期)项目(1标段),2020年6月5日中标承建的2020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10标段),存在出借公司资质给自然人刘玉新用于2019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文昌镇、滨河镇一期、滨河镇二期)项目(1标段)和2020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10标段)投标、中标、承建以及收取管理费等涉嫌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2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中标承建的2019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文昌镇、滨河镇一期、滨河镇二期)项目(1标段),2020年6月5日中标承建的2020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10标段),存在出借公司资质给自然人刘玉新用于2019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文昌镇、滨河镇一期、滨河镇二期)项目(1标段)和2020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10标段)投标、中标、承建以及收取管理费等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宁夏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出借公司资质给自然人刘玉新用于2019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文昌镇、滨河镇一期、滨河镇二期)项目(1标段),2020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10标段)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宁夏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卫市2019年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一标段工程款收支情况说明”。
证据三:竣工验收报告证实,2019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文昌镇、滨河镇一期、滨河镇二期)项目(1标段),2020年9月17日竣工验收。
证据四:竣工验收报告证实,2020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10标段),2020年11月6日竣工验收。
2025年3月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建(罚)罚先告字〔2023〕第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建(罚)罚听告字〔2023〕第011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出借公司资质给自然人刘玉新用于2019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文昌镇、滨河镇一期、滨河镇二期)项目(1标段),2020年中卫市辖区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10标段)投标、中标、承建以及收取管理费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我厅已向属地管辖行政机关进行交办)。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款“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类建筑业企业3.12款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法情节和后果“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宁夏昌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暂停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在全国范围内承揽项目。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 年3 月13 日
联系人:芮学智联系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路69号联系电话:0951-5023102 邮政编码:7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