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建(罚)罚决字〔2025〕第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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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维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228440782W。
2025年7月9日14时10分左右,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固原市西兰银物流园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4名工人违规乘坐汽车吊吊篮下降至深井施工,在下降过程中钢丝绳断裂,造成其中1人死亡,3人受伤。2025年7月17日,本机关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发现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该项目违规使用汽车吊吊篮垂直运输作业人员,涉嫌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二款的相关规定。2025年7月31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涉嫌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4时10分左右,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固原市西兰银物流园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4名工人违规乘坐汽车吊吊篮下降至深井施工,在下降过程中钢丝绳断裂,造成其中1人死亡,3人受伤。2025年7月17日,本机关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发现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该项目违规使用汽车吊吊篮垂直运输作业人员,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八款“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第九款“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款“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相关规定。
该项目违规使用汽车吊垂直运输作业人员,不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17:“不得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的要求。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检查表》,证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固原市西兰银物流园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规定的事实。
证据二: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固原市西兰银物流园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二标段的项目经理李科调查询问笔录,证实无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该项目违规使用汽车吊吊篮垂直运输作业人员的事实。
2025年8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建(罚)罚先告字〔2025〕第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建(罚)罚听告字〔2025〕第006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八款“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第九款“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款“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相关规定。该项目违规使用汽车吊垂直运输作业人员,不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第4.1.17:“不得用吊车、物料提升机载运人员”的要求。
现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
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一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的规定。
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暂扣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本机关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暂扣期届满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状态。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 年8月21日
联系人:芮学智 联系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路69号 联系电话:0951-5023102 邮政编码:75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