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建(罚)罚决字〔2025〕第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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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2660XK。
2025年5月1日,在对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新营业办公用房装修项目工程(一标段:装修工程)检查中,发现该项目12层用于装饰装修施工满堂脚手架(危大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2025年5月12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涉嫌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承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新营业办公用房装修项目工程(一标段装修工程)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12层用于装饰装修施工满堂脚手架(危大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暂扣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证实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新营业办公用房装修项目工程(一标段装修工程)12层装饰装修满堂脚手架属于危大工程,该公司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满堂脚手架周边环向和中间设置剪力撑的要求设置的事实。
证据二: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新营业办公用房装修项目工程(一标段装修工程),监理单位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25年4月28日、4月29日出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证实12层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的事实。
证据三: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平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该项目12层装饰装修满堂脚手架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的事实。
证据四:宁夏建设投资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新营业办公用房装修项目工程(一标段装修工程)项目负责人陈秀峰调查询问笔录证实,该项目12层装饰装修满堂脚手架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的事实。
2025年7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建(罚)罚先告字〔2025〕第0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建(罚)罚听告字〔2025〕第004号),告知对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听证申请书。2025年8月13日本机关听证机构组织你公司、案件承办机构召开了听证前协调会;2025年9月17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宁建听通字〔2025〕第001号),决定于2025年9月29日就本案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2025年9月26日你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撤销听证申请书》自愿撤回此前提交的听证申请,并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及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规定,当事人对其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可自主处分,2025年9月28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终止听证通知书》(宁建(听终)通字〔2025〕第001号),决定终止组织本次听证程序。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承建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新营业办公用房装修项目工程(一标段装修工程)12层用于装饰装修施工满堂脚手架(危大工程)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对违反第十六条、依据第三十四条罚款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暂扣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本机关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暂扣期届满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状态。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 年11 月4 日
联系人:芮学智 联系地址:银川市文化西路69号
联系电话:0951-5023102 邮政编码:75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