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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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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计)发〔2021〕6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已经2021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采购管理水平,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2020〕325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21〕18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厅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部门预算资金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实施工程建设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以厅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管理决策机构,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


第五条 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决定采购重大事项,报厅党组会审定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等;


(二)研究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政府采购事项。


第六条 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政府采购申请、汇总编制和报送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及项目的验收;


(三)负责采购资金支付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责任处室作为厅机关政府采购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


(二)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和项目评审验收;


(三)组织项目方案、计划拟定,合同文本拟定与签订,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


第八条 厅法规处作为厅机关政府采购合法合规性审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政府采购合同(协议)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九条 厅机关纪委作为厅机关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其纪检人员作为采购监督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权,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督察,对采购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政府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参与政府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四)负责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日常监督,对所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三章 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条 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须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新建、改建、扩建类工程,不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


第十一条 各责任处室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及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标准等文件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本处室采购计划,通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后编制采购预算,报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汇总审核提交厅党组会审议,纳入部门预算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复后执行。


对于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在制定采购计划时,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部门预算执行进度要求,采购责任处室应当科学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和项目进度,有序安排采购活动;对于年中追加、调整以及临时需求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须按照预算追加或调整程序取得预算资金批复。


第四章 采购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宁财(采)〔2020〕325号)的规定,除网上超市、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由采购责任处室编制后经处室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汇总,定期或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十四条 采购意向公开期满后,采购责任处室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通过财政内网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对采购项目的分类、名称、具体构成、采购数量、项目预算金额和所申请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详细列示,细化、明确采购品目及相应要求。计划申请通过后开展招标流程。


第十五条 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程序如下:


(1)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也可以由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3)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经由法规处组织厅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采购责任处室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代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及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发布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等工作,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纪检人员对委托代理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


(5)采购责任处室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内容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 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责任处室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也可以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九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责任处室须组织对供应商或技术服务要求等方面的唯一性进行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 涉密项目采购按照涉密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零星采购范围内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通过网上采购平台和协议供货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通过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作急需、突发和不可预见的采购项目,采购责任处室向计划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责任处室按照零星采购或网上竞价的方式执行。


第五章 采购合同及文件资料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购结果确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责任处室负责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前需先由法规处组织厅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采购责任处室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由采购责任处室负责采购合同履约全过程控制,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确须变更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采购责任处室按照合同约定凭采购计划申请表、委托协议书、采购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办理项目进度款支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或采购货物收到货物后,采购责任处室应根据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及附件,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验收。采购项目验收须经所有参与验收人员确认合格后签字确认验收报告,方可通过验收。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责任处室凭工程决算报告、验收报告、发票等手续办理项目尾款支付。


第二十六条 采购活动完毕,采购责任处室原则上于次月到计划财务处履行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并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归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 年。


采购文件资料包括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报批手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采购过程中涉及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应从自治区财政厅评审专家库选定或相应专业领域中选取。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676号)发放。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处置


第二十八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项目,采购责任处室应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采购质疑答复工作,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责任处室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章 采购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采购活动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监督,并纳入部门项目绩效评价和审计。


第三十一条 采购工作应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责任主体,细化采购工作流程、各环节工作要求和具体执行标准。


(一)采购工作中应当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管理与实施、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二)采购责任处室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于评审现场、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业务,原则上应当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过程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不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的。


(三)属于公开招标或废标的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四)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中,不按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活动,以及改变评审结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结果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第三十三条 单位内部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政策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内部人员对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制度与新颁布、修订或调整的政府采购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最新的政策执行,并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厅属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附件1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__年___(至)___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至) 月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采购项目

名称

采购需求概况

预算金额

(万元)

预计采购时间

(填写到月)

备注


填写具体采购项目的名称

填写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精确到万元

填写到月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 月 日



附件2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

采购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申请处室


经办人


采购内容


预算金额(万元)


资金来源


采购方式


采购责任处室意见:


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采购验收单

采购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采购处室名称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合同金额

大写:

验收人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备注





















验收意见及结论

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


验收人员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