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发〔2025〕2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林草和园林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全面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目录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7
3.应急响应14
4.6 应急结束21
6.保障措施22
6.6监督检查24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确保地震应急工作协调、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地震灾害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1.2适用范围及工作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处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多级联动、广泛参与、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原则。
2.组织体系及主要职责
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指挥体系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等组成。指挥部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指挥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
2.1 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2.1.1 组成及有关机构设置
总指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常务副总指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抗震设防工作的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其他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及人员:办公室、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法规处(行政审批办)、计划财务处、住房保障处、科技与标准定额处、房地产管理处、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综合执法监督局、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指挥部成员出差在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在位时,由所在处室、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和群众生活保障组、房屋震害排查评估组、市政设施保障与恢复组、房屋恢复重建组及技术专家组等工作组。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临震预报或实际发生的震情和灾情,组织启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分级响应。
(2)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的有关工作。
(3)根据震情和灾情,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
(4)派员参与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根据本预案或视情派驻工作组赴灾区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5)根据震情和灾情需要,组织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相关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A.会同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灾区受损的房屋建筑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场所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B.会同灾区人民政府组织指导灾区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涵洞)、污水(垃圾)处理、环卫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及时恢复市政基础设施功能;
C.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D.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帮助受灾的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6)统筹上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积极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
(7)研究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2.1.3 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要职责
负责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传达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主持指挥部会议,部署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带领工作组赴地震灾区组织指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开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 办公室组成
主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抗震设防的负责同志
副主任: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处(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办公室)处长
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2.2.2 主要职责
(1)承担指挥部日常会议、活动、文电等工作,协助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
(2)负责传达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厅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3)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本系统抗震救灾情况;
(4)负责震情灾情分析研判,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5)负责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地震应急工作;
(6)协调安排前来我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组、区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支援抢险救灾力量;
(7)按要求组织24小时抗震救灾值班;
(8)完成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3.1 群众生活保障组
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疏散、转移、临时安置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等相关工作;组织调用、征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协助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和防控工作;组织保障临时安置点住房、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垃圾)处理、环卫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指导灾区结合实际开展城镇受灾群众住房临时救助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住房保障处牵头,城市建设处、村镇建设处、建筑管理处、综合执法监督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等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配合)
2.3.2 房屋震害排查评估组
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核实和跟踪评估;组织力量指导灾区对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房屋建筑、构筑物及历史建筑,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进行调查、核实、鉴定,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房屋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城市房屋由房地产管理处牵头,农村房屋由村镇建设处牵头,历史建筑由城市建设处牵头,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由综合执法监督局牵头,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建筑管理处、住房保障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等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落实)
2.3.3 市政设施保障与运行恢复组
组织力量指导对灾区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涵洞)、污水(垃圾)处理、环卫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应急排查、评估、抢险抢修、鉴定加固和恢复重建,及时恢复市政基础设施功能;指导帮助灾区受灾的市政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统计市政基础设施灾情,编制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城市建设处牵头,垃圾处理、环卫由综合执法监督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落实)
2.3.4 房屋恢复重建组
指导灾区编制震后受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指导灾区对被震损的民用住房、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房屋建筑、构筑物等开展修缮加固及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和指导震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破坏机理科学考察和分析研究,总结应急排查、评估鉴定、加固修缮和恢复重建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指导灾区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复工相关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城市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建筑管理处牵头,农村房屋由村镇建设处牵头,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综合执法监督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落实)
2.3.5 技术专家组
组织协调抽调专家队伍,为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排查、评估鉴定、加固修缮和恢复重建等提供技术支撑指导;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开展灾情监测与研判工作,包括分析评估灾情处置应对力量、资源、技术、保障等方面需求,研判急需开展抢险救援的重要设施、重点区域等情况;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险抢修应急处置;参与综合评估有关处置方案;地震应急救援基本结束后,参与指挥部组织开展的灾区工程震害考察工作。(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牵头,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处、城市建设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建筑管理处、住房保障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等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组织行业领域专家参与)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4.1 办公室
(1)负责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联络工作,及时了解指令或信息,协调指挥部领导及时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
(2)负责安排指挥部办公地点及抗震救灾会议组织工作;
(3)负责地震应急状态下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通信联络表制作和更新,做好各项抗震救灾指令的传达、贯彻、落实工作;
(4)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新闻宣传、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5)组织24小时抗震值班,负责地震应急状态下厅机关机要保密工作;
(6)负责接待国家和外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来宁帮助抗震救灾的领导、专家、学者等。
2.4.2 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
(1)根据抗震救灾需要,负责对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单位职责分工提出临时调整意见;
(2)根据抗震救灾需要,组织、动员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党员干部和职工积极开展灾区救援工作;
(3)指导组建抗震救灾临时党组织,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负责技术专家组相关工作,并根据灾情需要,会同相关处室组建技术专家组开展工作,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
2.4.3 计划财务处
(1)负责指挥部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车辆、物资保障等后勤保障工作;
(2)制作抗震救灾宣传标识、标语等;
(3)负责应急状态下厅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2.4.4 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负责厅网络信息安全、厅系统运行维护、视频会议保障工作。
2.4.5 建筑管理处
(1)负责联系、协调施工企业和活动板房生产安装企业提供抢险救灾所需机械设备和物资;
(2)负责联系、协调施工企业和活动板房生产安装企业对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等对口支援工作;
(3)指导灾区临时安置点建设、房屋修缮加固、恢复重建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管理;
(4)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帮助受灾的建筑业企业、招投标、监理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5)负责组织全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力量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援;
(6)组织、指导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7)负责建筑施工领域抗震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2.4.6 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1)负责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消防等有关专家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和震后安置重建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2)指导灾区做好临时安置点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
(3)组织、指导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房屋市政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勘察、设计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4)指导帮助灾区受灾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企业恢复生产和经营。
2.4.7 城市建设处
(1)指导灾区对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涵洞)、污水处理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应急排查、评估鉴定、加固修缮和恢复重建,及时恢复市政基础设施功能;
(2)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灾区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
(3)组织全区市政专业应急力量对灾区进行技术支援;
(4)指导帮助灾区受灾的市政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5)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抗震防灾减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6)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保障与运行恢复组相关工作;
(7)负责灾区市政基础设施震害损失统计汇总和项目编制上报等工作。
2.4.8 综合执法监督局
(1)负责城市环卫设施保障与运行恢复相关工作,指导灾区对垃圾处理、环卫、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设施进行应急排查、评估鉴定、加固修缮和恢复重建;
(2)指导灾区城市环境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垃圾清运及无害化处理,防止出现疫情;
(3)指导帮助灾区受灾的垃圾处理、环卫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4)负责灾区垃圾处理、环卫、户外广告、门头牌匾等设施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和项目编制上报等工作;
(5)指导灾区综合执法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案件依法进行处罚。
2.4.9 住房保障处
(1)承担群众生活保障组职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2)根据震后受损情况,及时编制保障性住房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2.4.10 房地产管理处
(1)配合做好灾后房地产市场的舆论引导、舆情应对等工作;
(2)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帮助受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恢复生产和经营;
(3)牵头负责房屋震害排查评估组中城市房屋震害排查评估相关工作;
(4)指导灾区物业服务行业有序开展工作,维护正常生活秩序;
(5)指导灾区受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6)负责灾区城市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房屋建筑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和项目编制上报等工作。
2.4.11 村镇建设处
(1)指导灾区对农村房屋进行应急排查、评估,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等房屋震害排查评估组相关工作;
(2)指导灾区对被震损的农村房屋建筑进行鉴定、修缮加固和恢复重建等房屋恢复重建组相关工作;
(3)负责灾区农村房屋建筑震害损失的统计汇总工作。
2.4.12 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指导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灾区缴存群众贷款、提取业务,制定有关政策及时推广实施。
2.4.13 安全与环境监督管理处
(1)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震情灾情进行分析研判,提出抗震救灾工作建议;
(3)负责在应急救援基本结束后,组建工程震害考察专家队伍,组织开展灾区工程震害考察工作。
2.4.14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配合相关处室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4.15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配合相关处室做好灾区重建工程造价咨询、技术指导等工作。
2.4.16 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信息中心)
(1)负责厅系统网络、数据、通信等信息畅通和安全;
(2)做好抗震救灾视频会议保障。
2.4.17 其他厅属单位
按职责履行抗震救灾工作,并随时配合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抗震救灾督导、检查等工作。
2.4.18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2)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指示要求;
(3)加强工程抢险队伍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技术装备准备;
(4)配备必要的抢险设备和物资,充实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库;
(5)配合和协助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完成本预案赋予的工作职责和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指挥部成员全员参与、相互补位,当职能交叉或监管空白导致无法满足应急需求的,由厅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临时指定负责处室单位,确保抗震救援应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应急响应
3.1.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与其对应的响应级别分别为I、II、III和IV级(具体见附录8.1)。
3.2.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地震灾害,自治区宣布启动Ⅳ级响应,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部组织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开展以下工作:
(1)房屋震害排查评估组、市政设施保障与运行恢复组和技术专家组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职责范围内的排查、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统计汇总后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2)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或协助受灾地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清点人员、物资、装备数量质量,并编组待命,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及时传达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最新工作要求,汇总各成员单位排查、鉴定、评估情况。
3.2.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自治区宣布启动Ⅲ级响应,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部组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开展以下工作:
(1)房屋震害排查评估组、市政设施保障与运行恢复组和技术专家组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排查、鉴定、损失评估等有关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2)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或协助受灾地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各成员单位立即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及时收拢人员、物资、装备,并编组装车,根据指挥部办公室调配,赶往灾区支援应急救援;
(4)群众生活保障组、市政设施保障与运行恢复组立即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相关人员赶往灾区,指导或协助灾区开展应急抢修和现场基础生活保障设施建设;
(5)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及时传达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最新工作要求,汇总各成员单位排查、鉴定、抢修加固、恢复生产生活等工作情况;协调非灾区应急救援力量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提出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3.2.3 Ⅰ、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自治区决定启动Ⅰ、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指挥部对应组织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并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传达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通报震情、灾情,讨论制定科学的抢险救灾方案,部署住房城乡建设厅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前方工作组赶赴灾区协助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
(2)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派人员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同时,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随时准备参加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赴地震灾区开展调研、督导、慰问等活动。
(3)房屋震害排查评估组、市政设施保障与运行恢复组和技术专家组立即相关人员赶往灾区,指导并协助受灾地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排查、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指挥部办公室;
(4)群众生活保障组、市政设施保障与运行恢复组立即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和相关人员赶往灾区,指导并协助灾区开展应急抢修和现场基础生活保障设施建设;
(5)前方工作组到达灾区后,立即向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厅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在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和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并协助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灾区受损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抢险修复,尽快恢复市政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房屋建筑进行抗震应急评价和工程抢险;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处在地震灾区的次生灾害源点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对已发生次生灾害的源点进行抢险修复,防止次生灾害扩展蔓延;指导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协助地震、应急等有关部门进行震害评估。
(6)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及时传达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最新工作要求,汇总各成员单位排查、鉴定、抢修加固、恢复生产生活等工作情况;协调区内非灾区、区外等应急救援力量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提出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3.3 应急处置
3.3.1 灾情收集与信息报送
各市、县(区)及宁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地震震情、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汇总后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信息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尽。首次报送原则上应于震后1小时内完成,当震情、灾情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破坏受损情况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工程抢排险情况等,可配发图片、录像等影像资料。
3.3.2 应急排查评估
指导灾区对受损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等进行全面排查、评估,对安全情况进行分类(按“可继续使用”“暂停使用待鉴定”“停止使用尽快拆除”分类),对“暂停使用待鉴定”“停止使用尽快拆除”的设置明显标识。
3.3.3 工程抢险抢修
指导灾区根据灾情制定应急恢复技术方案、措施,实施抢险、排险、抢修,设法恢复其使用功能,避免灾害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3.3.4 开展应急安置
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活动板房或简易房生产安装企业等相关企业,赶赴灾区配合当地开展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优先抢修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排水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保障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等弱势人群的基本生活条件。
3.3.5 开展社会动员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和灾情需要,组织动员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事业单位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3.3.6 其他非受灾市(县)应急处置工作
灾区以外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迅速清点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并按职责任务进行编组,随时做好对口支援相关准备工作。对途经辖区的本系统应急抢险队伍及装备给予必要保障。根据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迅速组织抗震救灾力量赶赴灾区支援。必要时,指挥部组织动员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力量支援灾区。
4.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主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为: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宁夏地震局沟通交流,核实地震异常最新预警信息和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及时分析研判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预计受损情况,应急队伍、物资、设备专业类别和数量需求等情况;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影响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防震抗震等各项应急准备,并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特别是对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和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防范应对措施。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影响区域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抢险救援等各项准备工作,及时汇报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对地震预报预警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自治区境内县级以上城区发生3.5级≤M≤3.9级地震,初判为强有感地震事件(震感强烈,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地震事件)。指挥部主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为:指导、督促发生地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迅速了解并上报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并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境内出现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指导、督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属地党委、政府做好应对地震谣言事件。若地震谣言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应配合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地震谣言影响地区,指导和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言。
4.4 应对邻省(区)地震事件
邻省(区)靠近我区的地点发生M≥5.0级地震、或邻省(区)离我区较远处发生M≥6.0级地震,预估或已经对我区造成灾害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灾害时,指挥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要求,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全区应急力量、物资、装备调度,指导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相关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5 支援外省(区)特大地震事件
外省(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向我区提出支援请求时,指挥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要求,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力量、物资、装备调度,积极组织相关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6 应急结束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响应随之结束,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5.灾后重建
5.1 灾后总结改进
地震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灾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经各成员单位审核把关后,汇总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科研、设计、检测、运营等单位赴地震灾区,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破坏机理进行科学考察和分析研究,形成考察报告,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的抗震能力和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5.2 灾后重建方案
地震应急结束后,各成员单位指导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受损情况并制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方案,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灾情概况,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技术管理要求、实施步骤及对策、资金安排等。必要时,重建方案和规划可提级办理。
恢复重建方案制定要求:(1)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则编制;(2)在认真组织安全鉴定的基础上,根据鉴定结论分别实施修缮、加固或拆除重建;(3)恢复重建项目的标准规模应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标准和规模。
5.3 灾后重建实施
各成员单位指导灾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人民政府安排部署,根据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并积极争取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方案的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组织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方案实施过程中,要汲取工程震害经验,加强工程抗震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监管;对修缮加固和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
6.保障措施
厅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科技与标准定额处等相关单位平时应加强对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的办公电话、传真、局域网及与自治区政府信息中心的网络连接进行认真检查维护,确保时刻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本单位通信设施设备检查维护,确保时刻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及各级担负应急指挥、值班、值守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必须保证手机处于开机状态且铃声正常,确保地震应急期间通讯与信息传送渠道畅通。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任务,结合本地区日常工作、事故防范和抗震、抗风、抗洪等防灾需要,统筹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工程抢险设备、物资的配备、储备和调配方案,建立相应应急力量台账,有条件的纳入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类组建本系统各类抗震救灾基本应急队伍,有条件的纳入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
工程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设备操作等相关人员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抗震鉴定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质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工程设施抗震鉴定、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鼓励全区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开展工程抗震研究,为提高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建设系统的抗震防灾能力提供科学依据。制定安全鉴定支援预案,配备必要的鉴定设备,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安全鉴定水平。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计划地开展抗震救灾知识的宣传培训,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抗震救灾工作的认识,以及地震应急反应和自救互救能力。
指挥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监督检查。
7.附则
市政基础设施:城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涵洞)、污水(垃圾)处理、环卫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
本预案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本级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本预案修改建议,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厅务会审核通过后重新印发。
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各成员单位每年制定、实施地震应急演练和培训,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震应急演练。
7.3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指挥部将积极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的制定与解释部门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1月29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宁建(建)发〔2021〕63号)同时废止。
8.附录
8.1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响应级别表
地震灾害 分级 | 分级标准 | 响应级别 | ||
人员死亡(含失踪) | 直接经济损失 | 地震烈度 |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N≥300 | 占自治区上一年度生产总值1%以上 | 自治区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Ⅰ级响应 |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50≤N<299 |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 自治区境内发生6.0级—6.9级地震,或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Ⅱ级响应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10≤N<49 | 造成较重经济损失 | 自治区境内发生5.0级—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Ⅲ级响应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N<10 |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 | 自治区境内发生4.0级—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Ⅳ级响应 |
说明:1.N指人员死亡(含失踪)达到人数,单位:人; 2.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响应等级; 3.地震发生后,按照初判标准启动响应,后期根据分级标准,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 ||||
8.2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物资装备表
8.2.1 应急队伍工作基本装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
应急队伍工作基本装备
序号 | 品名 | 数量 | 储备位置 (日常使用单位) | 管理人姓名 | 管理人单位/职务 | 联系 电话 | 备注 |
1 | 帐篷 | ||||||
2 | 睡袋 | ||||||
3 | 防寒(防暑、防雨、防蚊虫)衣物 | ||||||
4 | 安全帽、手套、防护鞋、雨衣 | ||||||
5 | 指南针 | ||||||
6 | 大比例尺地图 | ||||||
7 | 强力照明灯 | ||||||
8 | 应急车辆(GPS定位系统) | ||||||
9 | 发电机 | ||||||
10 | 便携式电脑 | ||||||
11 | 照相机 | ||||||
12 | 摄像机 | ||||||
13 | 便携式净水设备 | ||||||
14 | 对讲机 | ||||||
15 | 药品 | ||||||
16 | ...... |
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可自行添加相关内容,但必须保持账物相符。
8.2.2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提供的机械装备
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提供的机械装备
序号 | 品名 | 数量 | 储备位置(日常使用单位) | 管理人姓名 | 管理人单位/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挖掘机 | ||||||
2 | 推土机 | ||||||
3 | 装载机 | ||||||
4 | 切割机 | ||||||
5 | 吊车 | ||||||
6 | 工程破碎机 | ||||||
7 | 拖车 | ||||||
8 | 自卸车 | ||||||
9 | 多功能抢险车 | ||||||
10 | 手动、电动起重机 | ||||||
11 | 千斤顶 | ||||||
12 | 剪切钳 | ||||||
13 | 撬棍 | ||||||
14 | 铁锤 | ||||||
15 | 铁锹 | ||||||
16 | ...... |
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可自行添加相关内容,但必须保持账物相符。
8.2.3 应急评估、安全鉴定技术装备
应急评估、安全鉴定技术装备
序号 | 品名 | 数量 | 储备位置(日常使用单位) | 管理人姓名 | 管理人单位/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砖回弹仪 | ||||||
2 | 混凝土回弹仪 | ||||||
3 | 贯入式砂浆强度检测仪 | ||||||
4 | 钢筋位置测定仪 | ||||||
5 | 非金属板厚度检测仪 | ||||||
6 | 混凝土裂缝深度检测仪 | ||||||
7 | 激光测距仪 | ||||||
8 | 便携检测包 | ||||||
9 | 数显游标卡尺、工程检测尺、卷尺 | ||||||
10 | 相位检测仪 | ||||||
11 | 漏电开关测试仪 | ||||||
12 | 电磁法检测分析软件 | ||||||
13 | 板厚检测分析软件 | ||||||
14 | 记录表、手电、照相机 | ||||||
15 | 对讲机、安全帽 | ||||||
16 | 油漆、警戒线 |
8.2.4 市政设施应急检测和应急处置装备
市政设施应急检测和应急处置装备
序号 | 品名 | 数量 | 储备位置(日常使用单位) | 管理人姓名 | 管理人单位/职务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地下管线探测仪 | ||||||
2 | 可燃气体检测仪 | ||||||
3 | 道路综合检测仪 | ||||||
4 | 桥梁检测车 | ||||||
5 | 管道封堵设备 | ||||||
6 | 管道激光检测仪 | ||||||
7 | 管道压力检测设备 | ||||||
8 | 应急供水车(最低用水标准:3升/人 日) | ||||||
9 | 一体化饮用水净化设备(产水量1-5d/h) | ||||||
10 | 净水饮料/设备 | ||||||
11 | 便携式水质检测设备 | ||||||
12 | 压缩式垃圾运输车 | ||||||
13 | 洒水车 | ||||||
14 | 垃圾桶 | ||||||
15 | 真空吸污车 | ||||||
16 | 移动厕所(最低配置标准:2.0坑位/千人) |
8.3相关机构联系方式
8.3.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抗震救灾指挥小组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抗震防灾处
电话:010-58933376 传真:010-58933007
8.3.2 宁夏回族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系方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值班室
电话:0951-8622111传真:0951-8622000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行政值班室(24小时值班)
电话:0951-5068060 传真:0951-5036992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局应急服务处(正常上班时间)
电话:0951-5013974
8.3.3 指挥部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951-5031653
E-mail:zjtahc@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