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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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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实

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厅相关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实施细则》。现向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和机构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5月11日前,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发送至nxzbjg6198537@163.com。

联系人:郭一锋  

电 话:0951-6198537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8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工程项目代理业务的本机构注册类及职称类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二、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实行记分管理,根据代理过程中执业不良行为的类别及程度,分别记12分、6分、3分。记分管理平台“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记分周期为12个月,自从业人员信息报送通过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分值归零,下一个记分周期重新记分。

三、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按本细则(附件1)的标准进行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被记分的从业人员,自“宁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通知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登录“宁夏招标投标协会官网”进入“宁夏招标投标网络培训系统”一次记满或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从业人员系统自动对其锁定,通过网络学习并测试通过后系统自动对其解锁。

四、各市、县(区)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所监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对记分的从业人员下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通知书”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五、从业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各市、县(区)行政监管部门提出申诉,监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记分的从业人员在收到《通知书》后,不予确认且在3个工作日内未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记分自然生效。

六、本细则由2022年  月  日执行。

  

附件:1-1

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

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代理机构名称:

不良行为采用记分制,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F1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特别严重不良行为,每发生1次记12分(共8条)

F1-1

没有依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F1-2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或者对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进行代理招标的


F1-3

采用行贿、给予其他利益或者诋毁他人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获得招标代理项目的


F1-4

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F1-5

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F1-6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


F1-7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


F1-8

在招标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相关部门认定的


F2

招标代理

机构从业

人员严重

不良行为,

每发生1

次记6分

(共16条)

F2-1

因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或其他失误引发争议导致招投标活动无法进行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F2-2

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系统”报送信息弄虚作假的


F2-3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F2-4

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F2-5

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F2-6

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机构)管理的


F2-7

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F2-8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应保存的招投标资料的


F2-9

开(评)标现场项目组负责人、成员不到岗的


F2-10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下载)、澄清、修改时限,或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F2-11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或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参加投标的


F2-12

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


F2-13

帮助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的


F2-14

电子标开评标过程中,因操作设置错误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F2-15

不受理或不按规定受理异议或异议处理不按照规定进行的,或者和当事人串通影响投诉处理的


F2-16

未按规定时间公示中标候选人及评标信息的、公示的评标信息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F3

招标代理机

构从业人员

一般不良行为,每发生1次记3分(共 15条)

F3-01

无正当理由推迟开标或不组织开标或专职人员迟到不能按时开标以及擅自中途停止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F3-02

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F3-03

施工招标项目未按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或发现清单和控制价出现重大错误和遗漏事项未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


F3-04

因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补充说明等资料编制不严谨或引起投标人理解混乱的


F3-05

未按照“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评价记录表”进行记录或在项目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抄报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


F3-06

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错误并影响中标结果的


F3-07

不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或更改范本内容的


F3-08

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条件的


F3-09

未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的


F3-10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对已发出的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未在原媒介发布


F3-11

未按规定上传招标文件相关附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等)


F3-12

未使用系统生成的中标通知书


F3-13

候选人公示、定标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内容有误不全的


F3-14

未填报“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或填报内容错误的


F3-15

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代理工作失误的其他行为


总计分


  

记分人签字:

  

  

  

  

记分单位盖章:                               评价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1-2

宁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通知书

  

单位的  在代理    工程建设项

目中存在    不良行为,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分实施细则》对你下达记  分通知。接到通知后,如对记分有异议,请于接到本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未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的,记分自然生效。

特此通知

行政监督部门(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