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用了15年之久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新的收费标准已经出台,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过低这一制约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已经突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使用的收费标准,是1992年由原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15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投资体制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也相应发生了很大变化。而在我国工程监理制度建立初期出台的这一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监理市场的情况。特别是近年来物价指数上升,监理企业的服务成本大幅度提高,而监理行业的收费标准却没有相应调整。这使得监理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技术人员流失严重,直接导致监理工作质量下降,也使得监理企业难以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监理取费过低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于2005年初,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历时两年,经过深入的调研、多次论证修改、测算复核、专家审议,并在广泛征求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
《管理规定》要求,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监理人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同时明确提出,违反《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收费标准》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在勘察、设计、施工、保修等阶段的工作内容。规定铁路、水运、公路、水电、水库五类专业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工程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计算收费。其他阶段的相关服务收费一般按相关服务工作所需工日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人员人工日费用标准》收费。同时,针对不同专业工程、工程的复杂程度以及工程所处的海拔高程,分别设定了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进行调整。
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在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作了明确的要求,并特别提出:一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监理人接受发包人的委托,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协调管理服务,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是凡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执行收费标准。严禁不正当竞争、恶意压价,扰乱市场秩序。三是施工监理服务收费的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不低于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四是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提高服务水平。收费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本单位收费处明显位置公布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和建设厅的《通知》规定,国家《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生效之日前已签订服务合同及在建项目的相关收费不再调整。原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转发《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宁价经发[1993]5号)同时废止。
( 宁夏建设厅建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