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从业行为,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管,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
《通知》规定凡申请新设立、定级、升级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纳入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统一管理;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对外省区企业到我区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应当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申请办理相关核验备案手续后,方可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对持有原自治区轻纺工业局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给予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对照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标准,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重新审核定级,审核批准后,按所定资质等级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凡达不到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只允许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业务,不得承揽公共建筑和住宅室外装饰装修工程,过渡期满,原持有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一律作废。对于该类企业未办理资质备案登记及资质定级审批,仍以原《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