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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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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全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是确定控制目标,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和监测分析。制定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及时确定并公布本市辖区内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原则上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加强监督检查和监测分析,确保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不超过控制目标。

二是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供应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确保今年全区9万套保障性住房全面开工建设。降低住房保障准入门槛,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城镇家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成员予以分户管理并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全面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制度。

三是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转变观念,拓宽财政增收渠道,在控制房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规定,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并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供应。加强对参与土地招拍挂的单位和个人资格条件审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以房地产开发名义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取得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建设等行为。

四是引导住房需求,切实稳定商品房价格。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鼓励居民自住型和改善性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特别要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树立“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梯度消费观念,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信贷政策,严格执行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确保商品房利润率控制在12%以下,对定价过高的楼盘,价格主管部门要进行成本核算,限定最高售价。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平均房价水平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和稽查。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稳定住房价格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职责建立约谈问责制度,对相关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未按时公布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较大、房地产开发用地市场准入不规范、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保障性住房建设缓慢、房地产市场监管不力的地区,自治区监察厅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物价局对当地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予以问责。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开发、违规销售等行为。

六是注重舆论引导,努力营造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良好氛围。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商品住房交易透明度。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在媒体上定期公布五个地级城市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