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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贯彻落实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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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后,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近日,制定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对学习贯彻《条例》做出安排部署。

一是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内在要求,全面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加强执法教育培训,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制定完善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政策。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进行清理,凡与《条例》规定不符的,立即宣布废止并停止执行。要抓紧制定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政策和制度措施,明确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对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对被征收的经营性房屋实行分类补偿,确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条件和标准。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三是严格规范房屋征收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确需征收的房屋,要组织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对多数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征收补偿方案,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并进行修改,对被征收人在200户以上的征收决定,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应及时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是依法做好被征收房屋补偿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确保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对被征收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要在当年保障性住房中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并经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要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并按规定予以补偿,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费用。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等行为。

五是加强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房屋征收政策措施要公开发布,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结果要向被征收人公布。涉及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张贴并在征收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是妥善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矛盾纠纷。各市、县人民政府《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要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做好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确需强制拆迁的必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要建立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引发非正常上访事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妥善应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舆情,严防失实报道或渲染炒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