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全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对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综合取费基础(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工程)定额人工费进行了调整,由现行的34元/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从2011年10月9日起执行。
由于受国内原材料价格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费用上涨影响,我区各项工程建设成本以及施工企业管理费用增幅较大,已超出施工单位的承受能力。此次建设工程造价综合取费基础的调整,对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管理费用亏损,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稳定全区建设市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