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采暖季即将到来。10月17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通知,要求全区各地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放在心上,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城市供热工作,切实让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温暖祥和的冬天。
一是及早动手,认真做好供热前期准备工作。要求供热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落实煤源,做好燃煤储备,保证供热前燃煤储备达到计划用量的50%以上;切实做好供热设施维护检修,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提前做好供热系统注水试压和严密性试验,进行冷、热态运行和供热系统平衡调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达到供热条件;对供热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大解决力度,逐一协调落实。
二是规范经营行为,提高供热服务水平。供热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供热文明行业标准》,强化服务职能,促进供热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全面实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单位名称、片区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24小时维修电话,在供热小区实行定点、定时测温,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三是强化安全管理,保障供热安全生产。供热单位要完善供热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供热前要聘请专业部门对供热锅炉、管网、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等进行检测、校验,检验合格并达到安全运行条件后方可运行。要建立健全供热管网巡检制度、供热锅炉及辅机监护运行制度,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保障供暖设施正常运行。司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四是完善应急机制,强化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单位要认真做好供热应急准备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抢修抢险队伍建设,配备抢修物资,强化应急演练,提高应对供热突发事故的能力。发生供热安全事故后,要立即启动事故处理程序,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稳定供暖。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冬季供热用煤、水、气、电等保障工作。
五是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供热质量。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对供热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群众反映强烈的供热单位要挂红牌、亮红灯,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发生弃供、弃管行为的供热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对提前停热、供热质量不达标和违法用热等行为,要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六是做好信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供热主管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设专职工作人员接听“12319”服务热线,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处理工作,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反映的供热问题,化解供用热双方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