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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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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应对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区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物价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银监局、信访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是指因房屋征收、延期交房、以房顶账、一房两卖、违规融资、房屋质量、销售价格、预售资金收交和使用、拖欠工程款,以及合同欺诈、企业破产倒闭等行为,导致被征收人、购房人或者其他集体和个人发生群体性上访、聚众闹事等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办法》规定,各地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各市、县(区)应当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房管、法院、公安、建设、国土、工商、物价、人民银行、银监、信访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

《办法》要求各市、县(区)应当依法制定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明确了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要求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公安、工商、物价、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建立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排查处理机制,对存在补偿安置、延期交房、房屋质量、销售价格、预售资金收交和使用等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要及时进行调解处理。

《办法》强调,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应对延误、事态扩大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