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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完善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政策

发布人: 文章来源:中国建设报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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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物价局和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出台了《完善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政策促进进城务工人员有序融入城镇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这意味着,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工作方案》明确,2014-2017年,全区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7.2405万套,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实现应保尽保,使其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工作方案》指出,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通过保障性住房、普通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等途径实施保障。扩大政府主导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量应当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实行政府与进城务工人员共有产权,满足即期支付能力弱的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需求。通过土地价格、利润调节、税费减免等调控政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自住型商品房,面向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出售。

《工作方案》同时明确,将进城落户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全部纳入落户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范围,与城镇户籍家庭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放宽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准入条件。打破户口迁入年限限制,进城务工人员落户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购买条件的,与城镇户籍居民享有同等购买资格。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进入城镇稳定就业1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半年以上,或在城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经济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引导,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加强规划设计管理,严格落实“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建设规模不低于年度开发建设总量的70%”的规定。对定向开发建设,面向进城务工人员销售的低价位普通商品房项目,在税费征缴、项目融资、银行信贷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支持。对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商品房给予政策支持。积极支持进城务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购买商品房,家庭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购买首套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商品房的,可免收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或二手房转让手续费,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返还房屋交易契税和印花税。进城落户的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给予购房支持。科学编制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规划。各市、县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实施。

此外,《工作方案》还明确了政策支撑体系。今年上半年,宁夏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研究出台《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和《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条件和轮候规则》。今年年底前,拟定并提请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今年,研究起草《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和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并组织进行调研,力争2015年上半年实施。2014-2017年,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共有产权管理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住房供应体系。

《工作方案》要求,各市、县应把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范围,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住房建设、融资、运营、物业管理、房屋维修等工作。在街道、社区、建制镇设立住房保障工作站点,派驻专职人员,负责住房保障的基础工作。设区的城市,应当在区级单位设立住房保障工作机构。自治区结合年度住房保障效能目标考核,对进城务工人员住房保障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推进缓慢的市县和部门进行通报和问责。

 何建国 马楠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