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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应知应会知识点(三)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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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档案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修订档案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集中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义务和权利,是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02 档案法经过几次修正?

《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经历了两次修正,一次修订。

第一次修正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一次修订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是1988年1月1日《档案法》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档案和档案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这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是档案工作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必将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03 本次修订都有哪些亮点?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档案法的修订是对现行法的一次全面完善和升级,调整幅度较大。修订后的《档案法》在原来“总则、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档案的管理、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27条的基础上新增“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扩展到8章53条,进一步明确了档案管理、档案违法行为等法律责任,内容更加充实完善。

04《档案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档案法》第二条规定,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05 谁有档案保护的义务与利用的权利?

《档案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06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是什么?

《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法》第十一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档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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