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改办〔2021〕13号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宁东管委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和《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宁工改办〔2020〕15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工改办制定了《宁夏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和《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宁工改办〔2020〕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红黑名单”管理是指通过建立中介超市、年度综合考评等方式收集中介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机构列入“红名单”,将违规作业、严重失信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奖惩的差别化管理措施。
第四条 中介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审慎、及时、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审批部门负责中介机构“红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发改、工信、住建、市场管理、自然资源、消防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中介机构管理和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红黑名单”的建立
第六条 公开征集中介服务机构,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库,并及时公布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推行市级建立、全市共用的“中介超市”服务模式。
第七条 对“中介超市”中各服务机构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对列入“红名单”的给予优先推荐激励,对列入“黑名单”的限制其服务行为。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红名单”:
(一)上年度有3个以上本地执业业绩,且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相关厅局表彰、奖励1次以上的;
(二)上年度有5个以上本地市执业业绩,且履约践诺、诚实守信,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应当列入“红名单”的行为。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2次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二)2次服务履约时限超过合同约定50%的;
(三)因服务质量差,造成3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专家评审,严重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证照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五)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八)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九)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或存在与其他中介机构进行非法利益输送的;
(十)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一)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二)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红黑名单”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信息收集。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被服务单位反馈等情况,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初步形成
“红黑名单”。
(二)信息筛查。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将初步“红名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各领域的“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具体事由,当事人有异议的,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
(三)信息公示。审批部门将筛查后“红黑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众如对“红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信息公告。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告,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相关专业网站,实现信息共享,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氛围。
第三章“红黑名单”管理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红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次。期限届满后“红黑名单”自动移除。
第十二条 “红黑名单”公布的信息内容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列入名单事由、管理期限等。
第十三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先选优等方面为其优先推荐。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为其开辟绿色通道,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信易批”等优惠便利的服务。
第十四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在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先选优等方面给予限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列入“红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发现与公布名单不符的情况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核实后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严格履职。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公示公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和《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宁工改办〔2020〕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信息公示公告活动,确保项目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息,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项目建设单位需求信息及中介服务机构库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告活动。
第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公告应当遵循内容全面真实、渠道相对集中、及时主动更新、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超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中介服务机构信息进行公示公告。各级政府网信办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公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示公告
第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服务事项、收费标准、承诺时限、业绩成果、联系方式、专业人员及执业资格等企业基本信息。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求信息内容包括:建设单位主要信息、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中介服务需求信息、中介服务机构选取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库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介超市”服务指南、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机构和相关专家库、中介服务机构主要业绩和考核评价情况、“红黑名单”等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超市)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示公告信息依托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公开发布,同步推送至“信用中国(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相关专业网站,实现信息共享,便于查找获得。
第九条 公示公告信息必须全面真实,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必须公开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进行脱密处理后发布。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信息无需公示,但信息公告前应征得服务机构同意,公告期与中介服务机构库有效期相同。公告期内相关信息变更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及时申请更新,审批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需求信息应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中介服务机构选取后,还应将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入库信息,在建库时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与中介服务机构库有效期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的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检查,对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公告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确保公示公告信息及时更新、全面真实。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公示公告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与公布信息不符的情况或相关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核实后应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密切配合、严格履职。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实施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