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档案(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的制作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历史记录的归档和管理。
第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落实逐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定期和离任离岗移交制度。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接受地方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档案归档内容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消防验收档案和消防验收备案档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
4、消防设计文件(包含消防设计专篇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纸);
5、施工图审查机构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消防审查技术意见;
6、专家评审申报材料,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证明文件;
8、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
9、集体会审、专家评审意见及有关记录和材料;
10、送达回证;
11、其他有关材料;
12、备考表。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记录;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8、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复试报告;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检测、综合评定等资料,不合格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
10、送达回证;
11、其他有关材料;
12、备考表。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档案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1、卷内文件目录;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承诺书;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材料,包括:消防设计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进场复试报告,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等;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是否列为检查对象的抽签记录;
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现场抽样检查、功能测试、检测等资料;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申请、复查记录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佐证资料、复查意见书;
9、送达回证;
10、其他有关材料;
11、备考表。
第三章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九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经费、场所、设施;
(二)积极采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
(三)组织检查、鉴定、销毁档案。
根据需要,可以明确由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按照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立卷,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规定;
(三)按规定时限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档案;
(四)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严防遗失;
(五)严禁弄虚作假、私自留存或损毁案卷材料;
(六)调离本岗位时,移交所承办或保存的案卷材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人员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档案前,应当按规定整理立卷,填写案卷封面(目录号、案卷号除外)、卷内文件目录,并在备考表中立卷人处签名。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机构应当明确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人员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
(二)接收移交的档案,履行检查、签收手续;
(三)按规定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存放;
(四)做好档案的收进、借阅、移出、销毁等情况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
(五)不得擅自复制、翻拍、抄录、抽取、销毁、涂改或伪造档案,严防丢失、损毁;
(六)做好档案室(柜)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确保安全。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当对其合法性、规范性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填写案卷目录号、案卷号,并在备考表中检查人处签名,登记归档;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检查意见,登记后退回立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善。未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签名,档案不得登记、归档。
第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人员应当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活动完结后30个工作日内立卷并移交档案室(柜),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机构负责人、办理人员离任离岗时,应当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案卷材料归档情况纳入工作交接内容。档案管理人员离岗时,应当移交全部档案和台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办理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活动收集、整理、建立档案。
案卷归档材料应为原件,涉及相关证明材料不能留存原件的,复印件应当逐页经提供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由收件人现场核对与原件无误,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同一文书、证据材料涉及两个以上案卷的,应当在重要程度较高的案卷存放原件,其他案卷存放复印件;法律文书复印件可由文书制发机关加盖公章确认,多页文书可只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中图纸较多时,可将图纸另立分册装订,并注明总册数,集中存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图纸,归档的电子图纸需采用加盖相关印章的正式图纸扫描件。
归档内容中有声像材料的,应当按有关案卷装订顺序要求在卷内相应位置列明,并随案卷一并归档、移交。
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以建设单位申报范围立卷,按类别集中存放。
各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应当做到归档材料齐全完整,制作规范,字迹清楚,并采用具有长期保留性能的笔、墨水书写或打印。
卷内材料,除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空白页、作废页外,应在正面右上角和反面左上角用铅笔逐页编写阿拉伯数字页号,页号从“1”编起,为流水号,不得重复和漏号。
档案装订前要拆除金属物,对残缺破损、小于或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裱贴和折叠,不得有压字和掉页情况。案卷材料较多时应当分册装订,每册不宜超过200页。
第十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构应当设立能够保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安全的档案室,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台帐,落实档案管理措施,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没有条件设立档案室的,可以设立档案专柜。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委托专门档案管理机构管理的,应当在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前,按照本规定完成档案建立和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落实档案借阅、查阅制度,为消防审验工作服务。
查阅、摘抄、复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构负责人批准,并严格遵守档案管理有关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销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室(柜),未明确档案管理人员,或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立卷归档,或未按规定时限移交、完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的;
(三)私自留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案卷材料或档案的;
(四)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抄录、公布、抽取、销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存放,或未落实收进、借阅、移出、保密等管理制度的;
(六)未落实离任离岗时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或案卷材料移交工作的;
(七)其他不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规定,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落实奖惩。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的案卷编号及案卷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等,应当执行各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