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安)字【2008】15号
关于对银川市三起塔吊事故的通报
各市、县建管(安监)站、有关企业:
春季复工以来,银川市建筑施工现场相继发生了三起塔吊事故,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现通报如下:
一、2008年4月26日,重庆渝永建设集团公司总承包的湖映康晨13#楼工程,因两台塔吊高低间距不足,高塔(华夏QTZ40)在停用期间,小车钢丝绳存在一定弧度,受阵风影响,高塔小车钢丝绳挂在17#楼低塔塔尖上,造成一起机械事故,无人员伤亡。
二、2008年5月24日,银川市万兴隆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的兴庆区景墨家园二期56号楼工程,一台华夏QTZ315塔吊起重臂突然断裂,造成一起机械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2008年5月25日,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永宁县社会保障性住房工程48#住宅楼工程,一台重庆沙塔QTZ40塔吊,在升顶过程中,违章作业,顶升套架北侧平台连接耳板发生断裂致使北侧平台突然坠落,造成一起1人轻伤的机械事故。
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的通知》的文件要求,起重设备是企业必须监管的重大危险源。以上事故暴露出各别施工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不扎实,走过程,流于形式。各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总结经验,举一反三,认真对工程项目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有效监控,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把建筑起重设备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严格审核起重设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作业人员上岗证书及设备安装、拆卸、使用过程是否严格执行166号部令,是否建立设备管理制度、设备技术档案,并指派专人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等内容,对安全性能不达标的要坚决淘汰和停用。凡起重设备发生重大异常情况隐瞒不报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全区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理,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塔吊 事故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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