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字[2008]98号
关于印发《宁夏建设系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管(安监)站:
为全面贯彻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自治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了《宁夏建设系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一:宁夏建设系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活动方案
附件二:关于报送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的通知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打击 非法违法 方案 通知
抄 送: 自治区安委会,本厅厅领导、有关处室、站办,宁夏建工集团公司,存档(2)
宁夏建设系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自治区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取得的成果,严厉打击建设系统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区建筑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打击的重点
这次专项行动打击的重点,主要是以下四类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不符合条件进行施工生产的;
二是依法停工,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施工的;
三是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四是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的。
对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予以严惩,立即采取停工整改、吊销(暂扣)有关证件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实施。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0月30日至11月10日,各地建设主管
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在此期间建设厅将成立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督促检查阶段:11月11日至11月30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各地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各相关部门工作沟通和协作,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齐抓共管,提高打击效力,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
(三)突出重点,点面结合。此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要结合自治厅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全区建设工程综合执法大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字[2008]80号)和《关于做好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的通知》(宁建(建)字[2008]96号)要求,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突出重点,着重检查前一阶段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有无发现新的隐患和对重大危险源监控是否到位。
(四)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营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强大声势。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调动广大职工群众参与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加强舆论和群众监督,检举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设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举报电话、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对媒体、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迅速予以核实查处。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地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这次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六)请各地按照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的通知》(宁安办明电[2008]3号)要求于每日下午14:40前将本地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统计表报送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由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请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进展工作情况于2008年11月12日前书面报送自治区建设厅建管处,并抄送自治区建筑工程程安全监督总站。
联系人:韩利钧 联系电话:0951-5078152 5078170(兼传真)
电子信箱:njghlj@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