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字[2009]5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安全管理违规行为记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对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违规行为记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违规行为记分分值》
二??九年二月五日
主题词:违规 行为 记分 办法
抄 送:本厅厅领导、建管处,宁夏建工集团,存档(2)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违规行为记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安全生产意识,强化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提高项目经理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经理的建筑安全生产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对违反安全法规的项目经理予以记分和强制培训。
第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委托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安监总站)负责实施,各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建设局)委托市、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安监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实行IC卡管理。凡在宁夏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均应当办理用于记分的建筑企业项目经理信息IC卡,记分管理程序(含POS机)由区安监总站统一编制下发。
第六条 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本地项目经理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外地进宁项目经理从办理资质进宁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
依据安全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 6分、4分、3分、2分、1分五种(记分分值见附件2),累计最高分值为20分。
第七条 区、市、县三级安全执法人员均拥有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的权利。对项目经理的安全违规行为,安全执法人员必须予以记分,但对同一项目经理的同一违规行为区、市、县叁级执法检查中不得重复记分。记分执行程序如下:
(一)发现安全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二)按其违规行为在填写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违规项目经理签字后,利用POS机对项目经理IC卡进行记分操作;
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在记分抄告单的相关栏目中注明情况;
(三)将各自收录的违规记分情况于检查当日通过网络传递至区安监总站;
对违规项目经理拒绝在记分抄告单上签字或者拒不提供IC卡进行记分操作的,应根据违规事实和整改通知单,经报领导批准后,在三日内发出《项目经理安全违规记分抄告单》并送达被记分的项目经理本人签收,同时直接将记分情况通过网络传递至区安监总站。
对安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记分执行程序同步实施。
第八条 区安监总站应当向社会公布项目经理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九条 项目经理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条 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2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安全违规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区安监总站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进行强制培训;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除进行强制培训外,还应当对其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强制培训和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法规与相关知识。由区安监总站认可的专业培训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应当主动查询自己的安全违规记分情况,并按照区安监总站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强制培训和考试。
第十五条 区安监总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1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强制培训。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区安监总站发现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分值已满20分的,填写《安全违规项目经理强制培训和考试通知》,书面通知其参加专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脱岗强制培训和考试,同时可以暂扣其项目经理IC卡。强制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接受强制培训并考试合格后,区安监总站应当及时发还其项目经理IC卡。
第十八条 记分分值满1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原记分分值仍然保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强制培训的,每逾期一个月,记分分值增加1分。
记分分值满20分的项目经理经强制培训、考试合格的,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在本记分周期内自零分起重新记分。考试不合格的,可以申请补考。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被记满20分,经区安监总站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不参加强制培训的,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外地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安全生产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经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20分后再次被记满10分的,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外地项目经理下一年度备案登记时,安全生产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理对建筑安全生产违规处罚和安全事故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诉讼期间项目经理接受强制培训的时限顺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安全管理违规行为记分分值
一、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管理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施工现场大门明显处设置“七牌一图”缺少的;
2.“七牌一图”未采取格式化设置的;
3.施工现场未采取洒水压尘的;
4.施工现场堆放的砂石散体材料有1处底脚未砌筑50cm高度围挡的;
5.施工现场物料堆放未按现场平面布置图施行定置管理的;
6.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废弃物未采取容器卸地的;
7.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门卫室的;
8.对非本施工现场人员出入有1人未进行登记的;
9.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有1人未佩戴表明身份胸卡;农民工有1人未佩戴平安卡的;
10.施工现场未设置饮水设备的;
11.施工现场厕所未采用水冲式的;
12.生活垃圾未采用封盖密闭容器的;
13.施工现场未配备保健医药箱和急救器材的;
14.现场食堂炊事人员有1人未持有健康合格证的;
15.施工现场宿舍有1处采用通铺的;
16.施工现场宿舍未按规定要求,每间超过16人住宿的;
17.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检查,每1处不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的;
18.对市区内从施工现场驶出的车辆带泥未实施冲洗的;
19.施工作业面余料未及时清理、随意抛弃的;
20.宿舍间通道未采用硬化的;
21.生活区乱泼乱倒垃圾、污水的;
二、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管理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施工现场出入口未设置封闭式大门的;
2.施工现场内道路未硬化坚实的;
3.采用1辆未加封盖的工程车辆运输工程垃圾或者工程土的;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佩带安全帽的,或高处作业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带的;
5.施工现场临边及“四口”防护,有1处未采用合格的防护设施的;
6.施工现场有1处危险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7.在禁止施工作业时间内施工,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8.施工现场大门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的;
9.在市区内施工现场围挡未封闭或不符合行业规定的;
10.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未达到封闭、分步施工或者规定标准的;
11.在规定区域未按规定,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灰土或露天堆放水泥的;
12.在未探明地下管线准确位置前盲目施工的;
13.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未设置隔离设施,未满足安全距离的;
14.宿舍内照明电源线未按规定敷设的;
15.高层建筑施工未采取隔层设置移动式简易厕所的;
16.建筑面积5万m2以上或者施工人员平均人数200以上较大工地未设置经过医务培训的急救人员值班的;
17.未做消防、保卫巡查记录的;
18.在易燃易爆危险源点未设置明显禁火标识的;
19.建筑高度30m以上建筑物、构筑物未随楼层设置消防水源管道,未采用直径50mm以上管材做立管的;
20.对进场施工人员未取得平安卡的;
21.未执行明火作业审批制度的;
22.中标项目经理无故不到施工现场,或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
三、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管理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考核记录的;
2.未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的;
3.未严格按照被批准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4.项目安全检查未按综合性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监控、巡视监督检查进行,并未做记录的,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措施、定时间整改的;
5.特种作业工种有1人未持证上岗的;
6.在在施建筑物中安排住宿的;
7.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培训的;
8.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者是安全装置不齐全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器具的;
9.对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高压输电线路未做好安全防护的;
10.未执行工程监理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
11.冬施作业保温设施未采用阻燃材质的;
12.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
13.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前未组织验收的;
14.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15.四项措施费用未执行专款专用的;
16.未进行危险源辨识和评估、采取预防措施的;
17.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18.未带项目经理信息IC卡。
四、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管理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工程开工后10日内未报请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
2.建筑起重机械未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或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 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查登记的;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人数未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配备的;
4.未制定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目标及实施方案,或者没有定期考核的;
5.企业未按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的规定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体系、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评估的;
6.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批就已实施的;
7. 在建工程施工至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停工待检点时,未按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的;
8.使用明令禁止淘汰的施工工艺、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的;
9.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者发生严重事故隐患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五、项目经理有下列安全管理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工地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的;
2.本年度施工现场停工整改累计两次的;
3.项目经理资质与所承担的工程任务不符的;
4.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
5. 建筑工程在竣工前未进行安全资料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