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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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字[2009]11号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管(安监)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精神,强化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促进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应当查验承建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存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工程项目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止施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作出最后一次停止施工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颁发管理机关(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工程承建企业跨省施工的,通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抄告)提出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并附企业及有关工程项目违法违规事实和证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相关询问笔录或其它证据材料。

(一)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在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三、颁发管理机关接到上款规定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立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60日的处罚。

四、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接到工程所在地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相关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于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20日内复核完毕。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六、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等级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暂扣期满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向暂扣机关提出发还申请。

八、颁发管理机关在发还被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将对事故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约谈。

九、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对出现以下情形的,必须给予停工:

(一)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以及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专家论证而没有论证和有效监控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对各级主管部门、安监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

(四)对下列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

1.没有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对农民工没有进行岗前培训及没有建立实名制档案的;

3.没有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

4.工程实体根据JGJ59?99标准检查不合格的。

(五)起重机械设备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和登记,没有落实申报和现场监控制度的;

(六)违反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被通报批评的;

(七)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现场依法停工的。

十、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到颁发机关办理申请手续;被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申请发还之前,建筑施工企业应持通过颁发机关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办理发还手续。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建(建)字【2006】31号)同时废止。

十二、附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公布(http://www.nxajz.com.cn)。

附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标准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安全 许可 管理 意见

抄 送:本厅厅领导、有关处室,宁夏建工集团公司,存档(2)